最新天津市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实施办法

时间:2022-07-02 16:54:33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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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天津市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实施办法

  最新天津市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实施办法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2017最新天津市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实施办法

  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网络监督,提高非现场监督工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基金网络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网络监督,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基金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系统,以社保基金业务、财务数据为基础,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非现场监督工作。

  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根据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工作发展需要,及时升级和完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统筹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工作。信息管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工作。

  第五条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通过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的数据信息,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重点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工作机制,完善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

  (二)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监控、疑点查询、问题查处及外部数据采集录入;

  (三)监控分析全市数据,识别、分类、审核、查处疑点问题,推动落实整改;

  (四)协调解决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应用中的问题,协助部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完善社保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及软件功能;

  (五)实时监控社会保险基金预警信息,定期核查预警;

  (六)配合信息管理机构管理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人员数字证书,组织全市社保基金监督人员参加社保基金网络监督专业培训;

  (七)其他社保基金网络监督职能。

  第七条 信息管理机构重点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社会保险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及报表数据按时上传;

  (二)负责从生产库到交换库数据转换及数据清理工作,按期完成数据加工。负责对市集中管理的业务、财务、报表系统生产数据按要求进行加工转换;

  (三)定期备份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数据,检查相关硬件设备,提供软硬件、网络、安全环境等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管理全市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人员数字证书,监督网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五)其他根据部、市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重点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保业务、财务及报表数据等指标的相关要求,负责实施从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审核等工作;

  (二)接收并核查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发送的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预警信息及疑点问题,及时清理基础数据,处置预警信息,核准疑点问题,按时反馈核查情况;

  (三)配合基金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调查和处理;

  (四)搜集、反馈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需求和问题,配合基金监督机构甄别全市预警信息中涉及软件设置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监管软件的建议意见;

  (五)其他社保基金网络监督职能。

  第九条 社保基金网络监督监测人员重点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熟练使用社保基金监管软件,实时对监管系统的内容进行查阅、监控,并做好记录。

  (二)督促、审核被监督单位及时、完整上传业务、财务数据,录入本市外部数据和市政策文件资料。

  (三)运用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分析被监督单位提供的数据信息,评估各类社保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依据事实和证据形成监督结论和建议。

  (四)妥善保管社保基金网络监督过程中取得、生成的各种数据、文书资料,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本人人员数字证书(电子密钥)及密码管理。

  (五)完成领导交办和社保基金网络监督需要承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实施应用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及信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联网数据上报相关要求,于每月15日前完成社保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及报表数据的清理、转换和上传工作,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实施网络监督,定期将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经安全的数据传输渠道发送至社保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核查并确定预警信息问题类型,清理基础数据,及时处理疑点问题,并将核查结果于接收预警信息一月内反馈至社保基金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相关险种业务部门自收到协商研究处理疑点信息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至社保基金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结合监测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核查。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在网络监督中发现典型问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直接组织实地核查,或向下级行政部门发出《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督办通知书》,要求下级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社保基金安全的重大事项,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启动现场监督程序,必要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分类汇总预警信息的处理结果,达到社保基金要情级别的重大问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安全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信息管理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保守社会保险业务秘密,不得私自向任何部门、机构或人员提供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数据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严格管理,不得在业务专网、内网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

  第十九条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社保基金网络监督管理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外部数据采集录入,政策法规文件采集录入、管理和维护本区域内的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人员数字证书。管理员可以同时是监测人员。

  第二十条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人员数字证书管理制度。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人员数字证书由证书使用者负责保管,负管理的主要责任。

  (一)新增的网络监督人员,应及时申请人员数字证书;

  (二)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社保基金监督负责人岗位或社保基金监督岗位的,应申请注销并退回人员数字证书;

  (三)发生数字证书丢失等情况,应在注销后重新申请人员数字证书;

  (四)发生数字证书损坏等情况,应在注销后退回人员数字证书,并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给社保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上传社保业务数据、财务数据,提供虚假数据或篡改数据的;

  (二)对预警信息长期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对发现的疑点问题不认真组织核查的;

  (三)不按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对贪污、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和经办管理重大风险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将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委托其他单位及个人单独管理和维护,对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运行和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擅自修改社保基金监管软件或开发辅助软件,干扰、影响实施网络监督的;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保基金网络监督信息的;

  (七)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人员数字证书的;

  (八)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 1日起实施,2020年7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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