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用股票投资核算避税的筹划

时间:2022-07-03 02:26:19 股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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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股票投资核算避税的筹划

  企业利用股票作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不同的影响,这位企业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以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股价税款的现象。这是因为一般而言,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规避和滞纳均能为股票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后怎么办

  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专业人员参与股票买卖交易活动,有哪些限制和特殊规定?

  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买卖股票时,受到两个方面限制:

  1.在证券的发行市场上,专为股票发行出具专业报告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即包括对股票发行出具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为股票发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各类资产评估事务所和评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股票发行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或者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有关股票的买卖。

  具体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在承销协议确定的该种股票的承销期内以及该种股票发行的承销期满后6个月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不得以其机构名义或法人名义买卖,其工作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以他人名义进行买卖。如果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上述期限买卖该种股票,包括新发行股票或已持有的该种股票,则构成违法行为。

  2.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专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这是因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和报告时,或者向社会进行公告时,必须有法定的专业机构为其出具相关的专业报告。

  例如,上市公司公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法定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这些法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后至出具的专业报告公开后5日内的这段期间,不得对与其履行职责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票进行买卖。专业机构不得以其机构名义或法人名义买卖,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以他人名义进行买卖。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买卖该种股票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股份、股票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票与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不同,股票的价格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股票的担保价值也有可能发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现利用股票的设置的形式回避《公司法》的一些强行性法律规范。为维护股份公司和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地发挥股票质押的积极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规定。

  禁止出质人在股票出质后将其股票转让给他人,但并不绝对。若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致协商同意将作为质押客体的股票予以转让时,即不在此限。但出质人转让股票所有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离婚时,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

  法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时权吉

  陈晓和张青于1999年结婚。结婚前,陈晓名下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婚后,陈晓继续炒股,张青虽然没有亲自炒股,但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陈晓投入股市,至今累计有5万元左右。

  2003年,两人的父母也各自投入了4万元给陈晓炒股。在投资时,两人同双方父母商定:每年付给双方父母5%的固定年息。

  2010年2月,张青提出离婚,并要求将陈晓名下的股票(已增至5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此,陈晓不同意,她认为,婚前自己的股票账户即有10万元,婚后又是自己在辛苦策划、操作股票投资,张青及张青父母只是获益,并没有花费任何心血,因此她不同意将全部股票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她提出,虽然不同意把股票的现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可以按照比例分给张青一部分红利。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青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庭审中,陈晓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按照张青的意见分割股票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前的股票10万元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父母的投资应当返还,同时应分的年息按照约定处理。剩余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陈晓婚前的10万元股票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属于陈晓个人所有。而另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陈晓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本案中,除非陈晓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前所购股票与婚后所购股票的增值有所区分,否则对该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难以认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如何上市

  (1)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公司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交易所核定。

  (2)上市申请.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同时提交律师出具的公司在交易所L市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批准。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收到上市申请文件并审查完毕后,发出上市通知书。

  (4)签订上市协议书。公司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明确在公司上市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交易所应当提供哪些服务以及对上市公司如何管理。

  (5)披露上市公告书。公司在股票挂牌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6)股票挂牌交易。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交易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个交易日内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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