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维修法律

时间:2020-10-30 19:19:59 法律 我要投稿

房屋租赁维修法律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厦门专业房产家庭律师表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维修法律

  1、租赁期间承/出租人谁有义务维修房屋?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担维修的责任,所以应当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由出租人负责房屋、附属设施、配套家电等的维护与修缮,并且承担维修费用。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不当使用而造成损坏的,虽然出租人也负责维修,但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此外,还可以约定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的方式,以及出租人维修的时间。对于出租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维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但由出租人承担费用。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出租人可以不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形

  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3、出租人拒不修房时承租人的救济措施

  对出租人拒不修房的,承租人可以先垫付费用自行维修,或者请物业维修,然后向出租人追偿维修费用。

  为了有效获得补偿,在这个过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房屋损坏情况、损坏的原因、维修费用收据,以及曾经要求出租人维修的证据等。另外,危险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应当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专业人士表示,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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