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延长试用期,如延长试用期后不转正如何赔偿
本人于08年12月24日加入一家公司,签订合同3年,当时录用通知上的试用期为3个月。
我在09年3月24号提交转正申请,经理签字在3月24日,但是由于总监一直出差及开会就没有办法签字。
到4月1日的时候,部门总监回来,我把转正申请给他,最后的结果是不同意转正,要求延长1个月的.试用期。
想咨询下:公司是否有权利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因为劳动法上好像写明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我现在不同意的话,能否要求到赔偿(因为通知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09年3月24号)?
如果我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公司到时候还是不予我转正,我是否能要求赔偿?
现在很矛盾,请专家帮忙解答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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