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异地高考与报考条件必知

时间:2020-09-12 08:40:40 其他 我要投稿

2017年贵阳异地高考与报考条件必知

  为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我省制定了《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暂行规定》。符合在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今年可在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

  针对符合我省异地高考的八类考生,省考试院详细解答了每一类考生应提供的报考材料。

  省考试院提醒,对于不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考生:若户籍未迁入我省的,应回其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若户籍已迁入我省的,可将户籍迁回原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也可申请在我省报考第三批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

  按要求,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将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提供外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外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监察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一、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取得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我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和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程序调入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三、考生父亲(或母亲)系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引进到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四、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省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在我省连续就读二年以上(含二年),有我省高中二年学籍。

  五、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由部队转业(复员)安置到我省,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我省,在我省高中学校就读,有我省高中学籍。

  六、考生父亲(或母亲)按程序调入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七、考生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有常住户籍,高中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完整学籍。

  八、考生本人户籍迁入我省六年以上(含六年),有我省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报考材料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时应提供报考材料

  一、符合第一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社保证明,考生居民身份证、初中毕业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二、符合第二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户口簿、身份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调动文件,考生户口簿、身份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三、符合第三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户口簿、身份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原件及单位工资发放证明,考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四、符合第四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户口簿、身份证、市(州)以上(含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原件及单位工资证明,考生户口簿、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五、符合第五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户口簿、身份证、部队转业(复员)证、接收单位证明,考生户口簿、身份证、我省高中学籍登记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六、符合第六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调动文件,考生户口簿、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七、符合第七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身份证。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八、符合第八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初中及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初中毕业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参与“高考移民”将被严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教育系统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其他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为考生及考生父亲(或母亲)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五)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伪造学籍”取消考试资格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一)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社保证明、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二)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三)未报经招生监察办公室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四)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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