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保证

时间:2022-06-28 14:36:48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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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保证

【案例】2012年5月20日,肖某向赵某借款5万元,月息1.5%,双方约定在2012年12月20日前还款,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肖某没有还款,赵某多次找肖某索要未果,又找到王某,王某也一再推脱。2013年8月20日,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11250元,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庭审中,肖某和王某对借款及担保一事均认可,但肖某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还款,担保人王某则不同意履行担保义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肖某偿还借款本息61250元,但驳回了赵某对担保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庭长兰志刚:《担保法》中的“担保”包括5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本案中所说的“担保”,准确地说是担保方式中的“保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以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

《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赵某起诉时,距约定还款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且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法院驳回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从这个案例来看,对有保证的债权应该及时起诉或者仲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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