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常识

时间:2022-07-03 05:21:57 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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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法规常识

  社会保险法规常识

  社会保险法规常识

  一、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缴费比例:参加统筹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1%,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主为12个百分点,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其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享受待遇: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包括各类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单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缴费不变2%,大病医疗救助标准为72元/人·年(单位和个人各36元)。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人员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人员缴费工资收入高于本县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县社会平均工资80%,以社会平均工资80%为缴费基数)享受待遇:1、个人账户待遇:个人实际缴费和统筹基金划入。统筹基金划入标准:35岁以下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0.8%划入,36-45岁按1.2%划入,45岁以上按2.1%划入;退休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4%划入。2、住院报销待遇:起付标准——6000元,报销75%;6000——12000元,报销85%;12000元以上报销90%,最高支付限额为22000元,超额的部分实行大病救助。

  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国家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胁时能获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兼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者,其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工伤待遇吗?本文整理了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孙某为某服装有限公司制衣工,该公司为孙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2012年9月,因该服装公司放假,孙某便到另一服装厂从事短期工作。2012年11月13日,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12月,经该服装厂申请,孙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该服装厂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孙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并被告知因服装厂没有为孙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应由服装厂自行承担,与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服装有限公司无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答复符合规定吗?

  律师回答: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服装厂应当及时为孙某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并缴费,不能因孙某在原单位有工伤缴费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否则,到头来还是要由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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