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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000元
案例: 钟女士于2005年8月到某单位工作,任技术部经理,2013年7月30日,某单位通知钟女士于2013年8月10日和其他三名员工到上海出差,期限为三个月。钟女士认为单位要搬迁到上海,这次出差实为到上海工作,不同意单位的安排。 钟女士自2013年8月10日后未到某单位工作,并于2013年9月提起仲裁申请,称其不到某单位上班的原因是单位要搬迁到上海,安排其到上海出差实为让其到上海工作,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000元。某单位对钟女士所述不予认可,称单位安排部分人员到上海出差是正常的工作需要,且为出差人员发放出差补贴,期限为三个月,其单位没有搬迁到上海。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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