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行政委托书

时间:2022-06-21 17:41:49 时尚/美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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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行政委托书

  委托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行政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部门:××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卫生监督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行使餐饮环节、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化妆品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使行政检查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有权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限期纠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强制权。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认为有必要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五)其他工作。负责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变更、延续、补发材料进行受理和现场核查,并将受理的申请材料移送至委托方,由委托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补发的决定;对符合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形的,应当提请委托方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受委托方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基本原则:

  受委托方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范执法行为,对违反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和化妆品卫生安全监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受委托方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原则;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应遵循“罚缴分离”的原则,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二)受委托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程序:

  受委托方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和化妆品卫生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1.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简易程序。

  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适用一般程序。

  3.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提请委托方组织听证;委托方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省(市、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4.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的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报委托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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