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时间:2021-01-01 14:39:50 职场 我要投稿

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提要:对保密先进集体和保密先进个人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分别给予奖金奖励或其他方式奖励。 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本罪的刑法规定(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及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了加速保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促进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及保密工作与国家司法处理的接轨,建立起保密工作的约束提醒、处罚、激励机制。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半年或一年由保密办负责组织开展保密工作奖励工作。通过各部门推荐、保密办进行统计、汇总,提出保密工作突出的部门及个人的建议名单,报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保密奖励。保密表彰荣誉为:保密先进集体、保密先进个人。

第三条 保密工作突出的部门或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密行为及时举报的。

三、发现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对盗窃、抢劫、破坏、刺探、出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敢于斗争或对侦破泄密案件有功的。

五、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对保密技术措施有发明创造或改进,为保密工作做出贡献的。

七、从事涉密工作尽职尽责,未出现任何失、泄密的。

八、从事保密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对保密先进集体和保密先进个人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分别给予奖金奖励或其他方式奖励。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章制度应给予处罚,保密工作处罚分为:违法行为的处罚、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 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生失泄密,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提起公诉并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下:

一、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四)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指使或者www.fdcew.com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本罪的刑法规定(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5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情况,除移交司法处理外,责任人及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和有过失责任的其他保密工作人员按所和公司相关人事方面处罚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为:

一、凡发生泄密事件尚不够以上刑事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将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造成后果和具体情节,酌情按所和公司相关人事方面处罚管理制度执行,并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二、泄密事件发生后,情节轻微并能在发生泄密事件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害的,可酌情从轻给予处罚。但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及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和有过失责任的其他保密工作人员,三年内不得评为任何先进个人,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当年不得评为任何先进集体。

三、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不按有关规定确定或标明密级,而造成泄密的,按《定密与密级调整制度》的规定确定密级后,按照规定,对照以上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及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和有过失责任的其他保密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第七条 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为:

对未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保密制度得不到落实的个人或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2、处以罚款:500元—10000元期间。

第八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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