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竞争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按本规定办理;
2.本规定以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试用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视情况另行发给)。
第三条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定。
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
从业人员在年度内中途到职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 1个月计。
第五条 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1 辞职或解雇者;
2 资遣者;
3 停薪留职者(期间扣除);
4 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六条 年终奖金的发放计算基数标准如下:本薪 +主管加薪 +职务加薪 +技术加薪。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年终奖金:
1 嘉奖一次:加发 1日份薪额的奖金;
2 小功一次:加发 3日份薪额的`奖金;
3 大功一次:加发 10日份薪额的奖金;
4 申诫一次:扣减 1日份薪额的奖金;
5 小过一次:扣减 3日份薪额的奖金;
6 大过一次:扣减 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 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
1 旷工者照天数计,每天扣减 2日份薪额的奖金,不足 1天者以 1天计;
2 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 10天以上者,每超过 1天扣减 1日份薪额的奖金(服务未满 1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条 考绩加发标准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
1 优等者加发 10日份;
2 甲等者加发 3日份;
3 乙等者不予加发。
第十条 年度计算:
由每年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第十一条 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春节前发给。
第十二条 实施及修订: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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