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时间:2022-07-01 23:50:18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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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条文注释

本罪的挪用行为有三种情形,不同情形的犯罪构成标准有所不同:(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情况下,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构成犯罪的起点。(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所谓盈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牟利活动,如存入银行收取利息、用于集资、开办公司等。这种情形构成挪用公款罪,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不受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的限制。此种情况构成本罪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3)挪用公款用于日常生活,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活动,如个人消费、还债等。此种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同时具备挪用数额较大(1万元至3万元)、挪用时间(从挪用之日至案发之日)超过3个月未还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