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时间:2022-07-01 23:41:29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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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使用消防设施、器材及修建道路、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方面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款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的规定,目的是保障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及时顺利地扑救火灾。“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固定的消防设施和移动的消防器材。前者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各类灭火系统装置、疏散设施等;后者如各种灭火器、灭火工具等。“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消防供水(或泡沫溶液)的装置,是扑救火灾时的重要供水装置。“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或其它物体之间应保留的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间隔距离,起火时,不致于殃及相邻建筑;“消防通道”,是指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装备到达建筑物进口或建筑物的通道,是消防车顺利、及时到达火场的必要保障。

目前,在全国各地一些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防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相当普通,使大量的消防设施、器材被损坏、挪用,发生火灾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一些防火间距被侵占、消防通道被堵塞,发生火灾后,致使火灾很快蔓延,消防车又开不进去。所以说本条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义务规定。

灭火救援是公安消防队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公安消防队常年处于战备状态,昼夜执勤,随时准备扑救火灾和参加其它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接报火警,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对于抢救人员生命安全,减轻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市政管理中,进行道路修建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如果面积大,时间长,不能及时修复或者恢复,就有可能造成消防车通道阻断,消防电源不能启动,消火栓压力不够或水量不足,消防通信中断而不能及时报警等,势必影响到消防队灭火救援工作,阻碍或者延误火灾的扑救,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所以,公用、城建等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以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做好战备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