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21条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释义] 本条是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的规定。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关系到机动车行驶的安全。例如,制动器、转向器、灯光装置、后视镜等机件发生故障或者安全带、灭火器、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不全时,都可能在行驶中引起交通事故,有时还可能造成车毁人亡。所以,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的检查,包括有关机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如果存在某一隐患,都不能驾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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