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与医疗期

时间:2022-06-28 08:35:58 职场 我要投稿

病假工资与医疗期

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职工生病受伤首先区分工伤(含职业病)和普通生病受伤两种情形,前者适用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待遇,后者适用普通医疗待遇(即医疗期特指普通医疗待遇),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和普通医疗待遇的标准和规定是不同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该期限不是指职工住院期限。医疗期发生于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事项中,在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中,职工不享有医疗期,而是享有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不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职工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该医疗期是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职工在医疗期内享有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正常工资水平,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职工其他医疗期等详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非工伤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特别是医疗期可以达到24个月。

自语: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单位工作,依《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单位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但是,现《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废止,故单位不再支付该医疗补助金。

参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自语:实际工作年限含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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