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如何计发

时间:2022-06-28 06:18:13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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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如何计发

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发?

我是原德兴市火柴厂下岗的“40女工”,下岗后一直未能就业,爱人是德兴市邮政局的职工,每月有标准工资560元,工龄补贴250元(由部队复员来邮政局工作,工龄25年)我和一个小孩依靠爱人的工资并种菜维持生活,小孩16岁正在初中三年级念书。不幸的是,我的爱人今年七月下旬突发传染性重症急性肝炎,在德兴市人民医院住院,因病情加重,生命垂危,转院到南昌市传染病医院医治,医治一个月后,病情已好转,共花去家中积蓄并向亲友借贷共4万余元,但因病情尚未完全康复,需要继续住院,在这困难时期,八月份发工资时,爱人的工资已大部分扣发,只剩227元,邮政局人事处对我说“继续病假满6个月,就作为‘自动离职’”。请问:以前规定:工龄满八年连续病假不满六个月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的规定,是否已经取消?按国企改革现在的规定,我爱人病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怎样享受?病假期满六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有没有这个规定?

一、关于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问题。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上述规定,德兴市在我省属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区域,即230元/月,按80%计算,为184元,所以,你爱人的病假工资227元/月没有违法。

二、关于病假期满6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问题。《劳动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按自动离职处理;第29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作自动离职处理;如果你爱人医疗终结,且长期不上班,用人单位就没有违反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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