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年

时间:2020-10-23 20:12:24 职场 我要投稿

应付职工薪酬年

一、应付职工薪酬上年计提本年发放的所得税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年

有的企业会有工资跨期发放的问题,即工资计提时计入了当期费用,但未在当期实际发放,造成应付职工薪酬年末出现余额,依据税法规定,此类问题原则上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本期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得在本期睡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符合此项规定的,应当予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核心的是要符合两个基本要求,即一要合理,二要实际发放。不合理的不允许扣除,合理但未实际发放的依旧不能扣除。从强调“实际发放”这个角度来说,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每个纳税年度内,不管工资、薪金按权责发生制应属哪个年度,只要实际发放且符合税法“合理”的要求,就可以在实际发放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在上一年度已提取的工资、薪金,由于未实际发放,就不能在上一年度扣除,已提取但尚未发放部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所以,税前扣除只需考虑全年实际发放且合理的工资、薪金部分,其他已计提未发放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合理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往往只是一个时间较短的暂时性差异,所以,一些地区对这一问题以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形式做了“从宽”的规定。比如浙江、江苏、河北、福建、青岛等省市明确,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因此,在这些省市,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本年工资,可以在本年扣除。

二、取得跨期发票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各期费用,上年度发票未及时入账,本期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入账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实务中有一定的处理空间,一般允许上年12月的发票入账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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