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银行“内退”员工的公开信 zt

时间:2022-07-03 02:02:40 金融/投资/银行/保险/财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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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银行“内退”员工的公开信 zt

各位“内退”同仁:

致上海银行“内退”员工的公开信 zt

新年好!在这新春来临之际,我们以最纯真的心愿祝福所有“内退”员工在新的一年里合家欢乐、幸福常在!

常言道:光阴似箭、时光如水。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都很“荣幸”的获取了“内退养”的待遇,也知道有许许多多不甘愿“享受”如此待遇的同仁,为了自身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而不断地努力着、奋斗着、抗争着。谨此,我们深表敬意!但是,在与强势的上海银行抗争的过程中,我们是显得那么的渺小,那么的无助。对于那栋矗立在陆家嘴的高楼,我们只能仰望;对于那些坐在宽敞豪华的办公室、拿着足以让你自卑的高薪、漠视“内退”员工权益的高官们,我们却连对话的机会都不存在。

今天,我们将不再企求于领导们的怜悯,也不再寄希望于领导们的善心,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我们要用法律的武器向上海银行讨回公道!讨回我们所被剥夺的一切!

据我们了解,国务院、劳动部对“内退”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发(1993)111号令》《劳部发(1994)259》文件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同时指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

《国发(1993)111号令》第四条规定: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95)309号文)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执行《国发(1993)111号令》职工内退休养的规定。据此,我们认为:

1、上海银行不存在关停并转的问题,也不是破产或贫困企业。

2、上海银行违反国务院关于“退养”自愿申请的原则。上海银行在当时采用的是:内定离岗、退养指标并辅以恐吓、威胁、诱骗等手段,迫使员工屈服。

3、上海银行也不存在富裕职工需要安置的问题。所谓的“内退”或“进中心”等只是某些领导随心所欲的结果。

4、我们与上海银行签订的《上海银行员工行内退养协议书》并非出于自愿,是迫于当时的压力。

5、我们的待遇极不公平,我们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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