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

时间:2022-04-04 10:43:32 信托 我要投稿

资金信托合同汇编8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资金信托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资金信托合同汇编8篇

资金信托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益人 :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鉴于

  甲方需将资金交付信托管理并谋取相应收益,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甲方、乙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乙方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资金信托关系。

  2、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乙方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资金金额、划款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

  2、划款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营业日内将全部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信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其管理方式、处分权限与核算

  1、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托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期限开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乙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以上(1)、(2)项所述信托本金形成的财产;

  (4)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2、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3、信托资金的核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托收益。

资金信托合同 篇2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 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时,超过_____%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2) 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_____‰的费率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被解除;

  (3)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_____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及信托计划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资金及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区

资金信托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__万元)。

  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 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2)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50%]。

  (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条计算。

  第十五条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一)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三)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通知

  地址变化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1)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合同的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全部内容,并对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进行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签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资金信托合同 篇4

  委托人: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地址或住址: 营业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为投资于________外环隧道项目,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

  3、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4、外环隧道项目:指________外环隧道工程项目,即《________市外环隧道投资建设运营专营权合同》项下的________外环隧道工程项目。

  5、外环隧道项目公司:指在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________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的资金。

  8、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9、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市武进路支行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10、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11、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收益。

  12、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3、收付代理机构:指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市分行

  14、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集合运用:

  (1)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公司,通过外环隧道项目的建设、运营获取收益;

  (2)信托期间的出资收益,存放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信托资金共同运用,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公司。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 )。

  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市武进路支行开立信托专户。

  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填写说明:划"√"表示选择)

资金信托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 ______日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通过理财专家专业、有效的运作,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获取利益。

  第二条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

  受益信托资金(元)_______________

  受益账号 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 (小写)__________元。

  2、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甲方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乙方营业场所或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 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计算。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1、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的信托资金。

  2、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受托人权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贷款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 贷款,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

  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2、甲方应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甲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权根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与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乙方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利率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偿债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乙方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 信托收益的计算及交付的时间、方法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贷款期限分别为:一年期、两年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产生的.贷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后的余额作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预期收益率分别为一年期 %,二年期 %.

  2、上述收益以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开始计算(此后年度内对应日期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 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为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在信托终止日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受益人、乙方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费用,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不超过 %,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乙方管理佣金 %,包括乙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托管费用。

  第十五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1、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影响信托业务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将有关情况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作临时通报。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在信托生效三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

  2、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持信托合同与受让人共同到乙方处办理转让手续。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不得对抗乙方。

  3、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人,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 %分别向乙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未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当事方无权变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a 经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

  b 信托期满。

  c 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资金中所占比例归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终止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财产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内,乙方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

  1、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章)

资金信托合同 篇6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12.1款的规定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的设立

  1.1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项目。

  1.2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规定的人。

  1.4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

  2.1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财产。

  2.2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

  (6)营销及推介费用;

  (7)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2.2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 ×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2.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4 费用计提

  (1) 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

  (2) 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3 受托人报酬

  2.3.1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报酬。

  2.3.2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报酬;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部分作为报酬。

  2.3.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计算。

  第三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风险承担

  3.1 信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3.2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四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受托人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参与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 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信托收益

  5.1 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不含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 信托计划资金 × 100%

  5.2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

  5.2.1 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确定的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对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权利。

  5.2.3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分配时间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5.2.4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第12.5款规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信托计划等文件的规定,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人,不能成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合法受益人,无权主张其权利,且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受益人已与原委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依据的最后生效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文字为准。《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受托人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咨询受托人,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1 本信托设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7.1.2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7.1.3 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7.1.4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并根据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确定追加部分的价格。

  7.2 信托终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 信托期限届满;

  2. 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第七条之规定,将信托计划资金购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业产权转让,单独或与其他资产一起上市;

  3.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提前终止;

  4.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 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7.3 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货币的形式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八条 税收处理

  本信托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通知

  10.1 地址变更的告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通知另一方。

  10.2 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联系地址变更、联系人更换或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0.3 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 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 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其所签署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 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交付信托资金;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填写事项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2.1 委托人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12.2 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万元整。

  (小写金额¥)。

  12.3 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签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额信托资金。

  12.4 受益人

  (在选择的项目前划“”,并填写相应的内容)

  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

  委托人指定多人为本合同受益人,详见本合同受益人附页

  委托人指定以下人士为单一受益人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12.5 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银行卡卡号:

  开户银行:

  在签署本合同时,信托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签字)

  年月日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年月日

  附页:

  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合同 受益人附页 合同编号:

  委托人指定下列 位人士为受益人:

  受益人编号: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该受益人拥有的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备案号(京icp备_______)

资金信托合同 篇7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规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1.2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_________)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1.4信托计划:指(_________)。

  1.5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6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项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记注册的_________公司。

  1.9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对信托本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0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于签订本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

  1.11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专用账户。

  1.12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

  1.13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最大限度的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条信托本金及交付

  4.1信托本金币种为:人民币(元),金额为: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

  4.2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开户银行: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4.3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存放银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计划成立后归入信托财产,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5.2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6.1本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附件二(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见(多个受益人一览表)。

  6.2本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7.1信托本金;

  7.2信托本金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取得的股权;

  7.3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

  7.4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8.1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计划,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来,以受托人名义运用于受让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8.2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第五条5.2款规定的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核算

  9.1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账户,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财产价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担信托财产损失。

  9.2本信托承担的包括税费、中介费用、受托人报酬在内的各种费用统一按信托计划规定支付。

  9.3本信托损益的计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本金;

  (3)保证信托本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2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3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转让和继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1.1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证明书)。

  11.2信托期限内,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办法)规定的受益权转让条件;

  (2)持本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换发(转(受)让受益权证明书)。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1.3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参照11.2款(2)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信托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2.1本信托生效后,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12.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规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以下方式分配转移给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归属人。

  (1)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现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采用划付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的方式转移给信托财产归属人。

  (2)股权形态的信托财产,本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但信托财产归属人应当提前支付过户费用,否则,受托人有权留置股权。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违反(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受托人无需与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另行协商,本信托及信托计划视为终止条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股权过户法定条件具备之日止,延长信托期限内的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与受益人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受托人、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和与本合同相关联的事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诉讼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通知、送达

  15.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和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变更确认手续,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5.2本合同规定的送达为:

  (1)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挂号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2)送达地址:本合同载明的地址;

  (3)收到时间:专人送达的,受送达人书面签收日;挂号信送达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传真、电报、电子邮件送达的,收到回复日或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6.1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16.2本合同自以下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6.3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盖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复印件。

  16.4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多个受益人一览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本合同与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内容冲突的,优先适用本合同。

  第十七条特别申明

  17.1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责条款,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计划,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信托合同 篇8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________贷款合同(________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应保证上述报告和情况表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利,归属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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