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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的确定方法
我丈夫是一名矿工,2007年4月参加工作,2007年12月受工伤.因2006年无工资,2007年扣保险按本系统平均工资的60%(即825元做为缴费基数)2007年4-12月每月扣养老保险66元,医疗保险16.5元.因我丈夫从事井下工作,2007年4-12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本人工资的解释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我想问一下律师,我丈夫的本人工资应是多少?因受伤前工作不足12个月,本人工资应怎样确定?平均月缴费工资和平均工资是一个概念吗?请给予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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