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4款权威部门精解

时间:2021-02-13 17:28:21 社保 我要投稿

工伤保险条例17条第4款权威部门精解

工伤保险条例17条第4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2002年9月在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单位不上报工伤,个人上报工伤,劳动部门认定后,经复议、一审、终审(2010年6月接到判决书)都维持工伤认定,期间单位未支付工资及福利,八年间工伤待遇如何支付?八年间工资是在变化的,像这种情况本人工资和原福利待遇如何界定?谢谢您!

【工伤保险条例17条第4款权威部门精解】相关文章: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新规01-25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02-08

青海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02-08

最新生育保险条例08-06

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08-05

完美解安装教程10-29

历史典故:庖丁解牛12-19

工程工伤赔偿合同02-09

《世界未解之谜》读后感10-11

《庖丁解牛》读后感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