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时间:2020-11-24 09:00:28 职场 我要投稿

试用期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王某、张某、李某三位外地打工者被某公司录用,公司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400元。“我听说北京的最低工资是412元。”王某对张、李二人说,“可给咱们的工资比这个数低呀?”王某显然嫌试用期的工资低,“走,咱们到公司人事部去问个究竟。”公司人事经理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接待了这三位外地打工者:“不错,北京的最低工资现在是400元,但这是对正式员工规定的,你们作为外地工,又处在试用期,不能适用这个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这是国家规定的。”说着,人事经理拿出了一份文件,“不信你们看看,这上边写着呢。”王某接过文件,见上面有这样一个条款:“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怎么样,我说的没错吧?你们放心,公司是绝不会做违反劳动法的事儿的。只要你们好好工作,过了试用期以后,工资就会逐渐得到提高。”说完,人事经理将王、张、李三人送出了自己的办公室。人事经理的说法对吗?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确切地说,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人事经理称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试用期内的员工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不合法的。在试用期内,只要王、张、李三人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该公司至少应向其支付不低于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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