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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这合理吗?
我以往求职经历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况,好多企业在签订合同问题上,都会这么对试用期员工说“试用期有试用期的合同,转正之后才签正式合同。两份不一样。”请教各位,这种行为合法吗?
依我个人的理解,正式合同里已经包括了试用期的相关条例,那这么做不是多此一举吗?企业这种做法的用意何在呢?
如若不合理,求职者又应该怎么应对呢?[ 此帖被掌心的太阳在2012-11-13 19: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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