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合同格式条款点评

时间:2022-06-23 11:33:56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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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格式条款点评范文

  随着快递业的迅猛发展,因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合理性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为全面促进合同格式条款的清理整治工作,规范快递服务行业,现就我所处理过的实际案例对快递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快递合同格式条款点评范文

  案例:李先生通过天地华宇物流公司运送鱼缸,托运时签订了保价10000元的协议,后在运送途中破裂,但外包装完好,李先生认为快递公司应按保价金额赔偿10000元,然而快递公司称该鱼缸破损没有超过20%,只愿赔付2000元。经核查,该物流公司的运单合同中存在多条不合理条款。

  条款一:保价运输:保价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非保价运输: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货物损毁或灭失部分运费的二倍。

  条款二:收货人提(接)货时应当场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提货,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承运人不付赔偿责任。

  条款三:破损率:对平板玻璃、玻璃器皿、玻璃制品、玉器、陶瓷制品以及其他易碎品、液体等货物,允许20%的破损(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点评:快递服务的责任是安全准时的将所托运物品安全送达目的地,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没有安全准时送达的,快递公司就违约了。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的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报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条款一中对于保价货物的赔偿责任规定的过于笼统,在出现纠纷时快递公司可以找各种理由来降低赔偿额,容易引起争议,不利于消费者维权。而且非保价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货物损毁或灭失部分运费的二倍,不仅损毁或灭失部分的运费不便于计算,容易产生争议,其赔偿标准也明显低于《邮政法》中“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削弱了消费者的权力。

  另一方面,一些平板玻璃、玻璃器皿、玻璃制品、玉器、陶瓷制品以及其他易碎品在托运过程中即使外包装完好,若工作人员没有做到轻拿轻放等其他原因同样会造成其破损。快递公司应在收货时确认货物是否完好,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哪些货物不得寄递,查验并提醒消费者包装是否合格等,仅以外包装完好为依据,推卸货物破损的责任是对消费者明显的不公平行为。并且像鱼缸等玻璃器皿一旦有破裂的地方它的实际价值就没有了,可视为完全破损,条款三中针对易碎品允许20%的破损(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同样是明显的不公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条款二和条款三都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同时依据《合同法》,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有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快递服务企业的解释。快递服务企业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在与消费者李先生产生争议时也不应作出明显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除了以上案例中出现的条款,经查阅其他一些快递及物流公司的运单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主要集中在随意处置逾期、滞留货物、对无保价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索赔期限的限定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几个方面。建议消费者在寄件时应先了解快递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然后对自己的寄件有个估价,以便考虑是否选择保险,同时,收货时一定要仔细检验后再签收,不要在一些快递人员催促下先签字,再检验货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我们也将继续加大对快递行业格式合同的监管,向制定不合理格式条款的企业下发修改通知书,不断规范快递服务行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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