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不一致”的劳动合同

时间:2022-07-02 10:15:52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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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不一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人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的关系理应以合同为准,并在各方面都应当是一致的。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至少有三方面的不一致,使得人才十分困惑。

三种“不一致”的劳动合同

  合同的报酬与实际收入的不一致

  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有意压低合同劳动报酬,比如明明实际是3000元的,合同有意写成1500元。由于被用人员的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所以有不少人对这种故意行为采取了眼开眼闭的“鸵鸟政策”。其实这种做法对被聘人员来说,潜伏着被侵权的可能。比如,单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就可能以合同收入为缴费基数,这样大大卡扣了你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在经济补偿或赔偿上,就可以以合同收入来计算,你就可能少得到一半补偿或赔偿。

  劳动合同与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不一致

  用人单位出资送员工到国内外培训,出于“收回投资”的考虑,要求签订培训协议,并规定接受培训后服务的年限,本也无可非议。但有不少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却大大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使得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却不能依法解除合同。比如,你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第二年单位派你到国外培训了三个月,并与你签订培训协议,规定在培训后必须再为单位服务5年,违反者将赔偿5万元,但是原有的劳动合同却没有修改,有效期仍为3年。劳动后同到期了,你想终止劳动关系,而此时单位却拿出培训协议,不让你走人?你说合理不合理?

  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一致

  由于毕业生就业的特殊情况,他们必须在毕业前落实工作单位,但落实时还是在校学生,不能正式签订劳动协议,所以必须先用就业协议来明确双方的关系。由于分两步走,所以现实中有关毕业生就业协议和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之间就可能产生不一致,从而造成矛盾。比如,就业协议规定服务期限为5年、提前跳槽的要赔偿3万元,而后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却是1年的有效期,也没有规定提前跳槽的赔偿,那么一年后,毕业生是否能终止合同、并不作赔偿呢?

  上述三种“不一致”,都是用人单位有意或无意造成的,有的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有的是缺少法律意识,其结果都可能侵犯人才的合法权益。在此,要提醒用人单位与人才,在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或协议时,必须要考虑得周到些,必须与原有的合同协议相一致,你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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