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技术支持管理框架协议

时间:2020-09-12 16:36:10 服务业/酒店/餐饮 我要投稿

酒店技术支持管理框架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业主方)

酒店技术支持管理框架协议

  受托方; (以下简称管理方)

  标的物: (以下简称酒店)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管理方为业主的位于 的 酒店(酒店规模及品质不应低于中国国家五星级酒店评定标准)提供酒店的整体规划布局、前期技术支持及后期的委托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生效

  本协议的生效日期(简称生效日)为双方签字之日

  协议内容

  本协议包括酒店整体规划及前期技术支持及酒店委托管理框架。(如本协议中的委托管理约定与管理合同存在冲突,以管理合同为准)

  酒店整体规划与前期技术支持

  2.1.1设计协助及审核

  ·管理方根据其对市场的专业认知向业主提供有关酒店市场定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位、客房标准定位、餐饮娱乐设施定位、商业及会议设施定位、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定位、协助业主完善酒店整体规划初步方案(不包括详尽专业的市场调研报告)。

  如果业主需要酒店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市场调研报告,业主应聘请第三方专业咨询公司完成。如业主有要求,管理方可向业主推荐该类专业咨询公司。

  在第三方专业咨询公司出具专业市场分析报告后,管理方应合理参考该报告,以完善酒店市场定位及功能定位。

  ·向业主提供酒店建筑设计指导书和设备技术标准。

  ·帮助业主的设计师制定一套酒店规划框架,如业主需要,应向其提供样图。

  ·帮助业主的设计师最初的酒店详细规划,如业主要求,还应对各部分的配置框架提出建议。

  ·检查最终建筑设计方案和最终的各项标准。

  内部设计

  2.1.2.1 协助业主设计师对酒店装修设计提出意见,其内容包括:

  ·酒店装饰方面,包括外立面、天花地板及墙面造型设计、公共部分、客房;

  ·酒店整体照明设计,包括外观夜景照明效果、公共部分照明设计、客房、走道照明设计;

  ·酒店地面、墙面、天花等整体造型设计,包括所有装饰面材,如布艺、木饰面、石材;

  ·酒店整体家具设计与选型;

  ·酒店五金、洁具挑选;

  ·酒店企业识别系统CI、VI;

  ·酒店整体艺术品装饰设计,以求完美表达酒店主题。

  2.1.2.2 机电和设备安装

  A 技术方案前期咨询服务

  1、协助业主方对供应商的投标书进行技术审核,以使其提供的技术方案符合管理方的规范要求;

  2、协助业主方完成与供应商的合同技术支持内容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工程范围、系统所提供的资料、工程实施、工程验收、系统培训、售后服务,以保护业主方的利益,同时使合同技术支持内容满足今后管理方对酒店的管理要求;

  3、协助业主方对系统供应商所提供的项目深化资料进行审核,协调与其他工程参与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以便工程按进度计划要求顺利实施。

  B 强电系统工程服务咨询

  1、提供配电方案咨询意见;

  2、提供客房和公共部位照明系统意见;

  3、提供柴油发电机组和应急照明系统意见;

  4、提供密集型母线槽、电缆桥架、电缆选型意见;

  5、审核照明控制系统方案。

  C 弱电系统工程服务咨询

  1、向业主方提供《酒店弱电系统技术要求》;

  2、安保综合系统;

  3、停车场管理系统;

  4、电子会议暨专业音响系统;

  5、背景音响及紧急广播系统;

  6、楼宇自控系统;

  7、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

  8、局域网和Internet宽带服务系统;

  9、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服务系统;

  10、电话程控交换机系统;

  11、酒店计算机管理系统。

  D 暖通空调部分咨询服务

  1、冷暖机组(冷热机组、锅炉)选型优化方案;

  2、提供冷冻水、冷却水系统咨询意见;

  3、提供冷水泵、冷却水泵选型意见;

  4、提供冷却塔、热交换器咨询意见;

  5、提供空气处理机组、新风处理机组、风机盘管机组选型意见;

  6、提供客房空调系统咨询意见;

  7、提供公共区域空调通风系统咨询意见;

  8、提供空调通风系统自动控制咨询意见,包括参数检测、自动调节、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自动保护、中央监控与管理等。

  E 给排水部分咨询意见

  1、提供供水系统方案咨询意见,提供水处理方案咨询意见;

  2、提供排水系统方案咨询意见,提供排水水处理咨询意见;

  3、提供客房及公共部位卫生洁具选型意见;

  4、提供冷水系统、热水系统分区设置意见;

  5、提供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咨询意见;

  6、提供给水泵、消防泵、喷淋泵咨询意见。

  施工现场服务

  2.1.3.1 施工现场咨询服务(视项目进展情况结合业主要求而定)

  ·委派专业技术咨询工程师在施工期间做定期施工现场检查;

  ·委派专业技术咨询工程师在施工期限定期参加现场工作会议,并协助业主方解决施工中所遇到的问题。

  ·委派专业技术咨询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所有项目施工工程中所出现的'方案设计更改必须告知管理方的技术工程师以便确认;

  ·管理方的专业技术工程师协助业主方对各系统机型测试验收;

  ·在预开业期间,协助业主方招聘相关的系统技术管理人员;

  ·根据系统供应商在合同中所承诺的培训内容,协助业主方对酒店内的员工进行系统培训;

  ·监督系统供应商完成系统的交付工作,保障酒店开业后系统的顺利运行。

  业主的义务

  2.1.4.1 业主在管理方提供上述技术支持期间须及时、完整、准确地为管理方提供所有必要的技术工程图纸及资料。

  2.1.4.2 业主向管理方提供:

  ·酒店设计相关图纸、平面图、立面图、竣工图;

  ·各部分装饰用材样板及相关数据参数手册(包括但不限于灯具、地毯、布艺、壁纸壁布、墙面涂料色彩样板、大理石、花岗石);

  ·所有家具(包括大堂、餐厅、会议室、康乐设施和客房)造型及相关数据参数;

  ·所有灯具、照明系统(包括大堂、餐厅、会议室、康乐设施和客房)造型及相关数据参数;

  ·所有艺术品的风格、造型图片、摆放位置、尺寸、重量、材质等相关数据参数。

  2.1.4.3 业主在管理方提供上述技术支持期间,如需管理方派员现场工作,业主须提供管理方相关人员的食宿、洗衣、交通、办公通信和场所等费用。

  2.1.4.4 酒店总监级别以上人员在酒店开业前须在上海为期布多于两个星期的培训,业主人员赴上海培训期间的食宿、交通等一切费用由业主自理。

  2.2 酒店的委托管理

  2.2.1 在预开业期间提供酒店员工培训;

  2.2.2 负责酒店预开业的市场营业推销计划和活动;

  2.2.3 负责预开业办公室、招聘员工、准备酒店开业;

  2.2.4 对预开业的预算予以适当控制;

  2.2.5 提供管理方集团中央订房系统;

  2.2.6 开业前,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试营业;

  2.2.7 酒店正式开业后的全面经营管理工作;

  2.2.8 达成业主方和管理方双方认可的合理的经营预算方案;

  2.2.9 负责酒店的国际市场拓展。

  2.3 前期技术支持期间,管理方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业主咨询意见要求后三日内给予回复。

  酒店前期技术支持及酒店委托管理的费用

  3.1 酒店品牌加盟费及前期整体规划及前期技术支持费:人民币 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

  3.2 期限:前期技术支持期限 个月(自管理方首次提供规划和技术支持之日起起算),如因业主原因导致管理方未能在本协议期限内完成所需提供的技术支持,对所造成的延误,业主应向管理方支付每月人民币 万元的滞后技术支持费,直至酒店开始试营业。

  3.3 基本管理费:为酒店经调整后的总收入的 %。

  3.4 奖励管理费:从酒店总营业毛利润(GOP)中提取,具体标准如下:

  总营业毛利润在10%以下时,从总营业毛利润中提取0%;

  总营业毛利润在10%至20%时,从总营业毛利润中提取4%;

  总营业毛利润在20%至30%时,从总营业毛利润中提取5%;

  总营业毛利润在30%至40%时,从总营业毛利润中提取6%;

  总营业毛利润在40以上时,从总营业毛利润中提取7%。

  3.5 品牌服务费:为酒店经调整后的总收入的 %。

  3.6 中央订房费:对经过管理方全球中央预定系统发生的订房,管理方收取10%的客房实际收入。

  合作期限

  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期限为 年。

  协议的履行

  本协议签订后管理方开始提供酒店前期规划和前期技术支持。

  酒店的委托管理合同在本协议签订后30天完成。

  保密

  6.1 业主提供的工程技术图纸及酒店的所有项目策划、计划等,均属业主的商业秘密,管理方应对此负有保密的责任和妥善保管、按时归还的义务;业主亦应对为管理方提供的报价、方案、资料等尽保密之责。

  6.2 如双方发生纠纷,为保护商业秘密起见,除为解决纠纷向有关权威机构作必要披露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将与协议纠纷有关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违约责任

  7.1 违约

  7.1.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公认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在本协议的履行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7.1.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受影响一方应提供一份经权威机构出具的证书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另一方,以便核实与确认。

  7.1.3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止或被排除。

  7.1.4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12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议的未来履行问题。

  7.1.5 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经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六十天内仍未作出补救的,另一方在该六十天期限届满后可终止本协议,而不影响其在法律上寻求损失赔偿或其他补救的权利。

  适用法律

  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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