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劳动法>中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时间:2020-11-27 14:10:21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

  >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

  )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

  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

  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

  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

  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

  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

  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

  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

  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五、关于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第87号令规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

  康的工种、岗位招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

  体健康。《劳动法》实施后,为了继续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仍应执行这一规定。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从事非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的,其劳动合同期

  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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