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除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时间:2022-07-02 15:56:49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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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除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也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被解除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问:

  我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的一家灯饰厂工作。2008年6月,我和另外几名同事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得到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4800元,(按平均工资5600元/月计算)但最后在结算时,被告知要扣除个人所得税415元/月,计算方式为:(5600元/月-2000元个税起征点)×15%税率-速算扣除数125=415元/月。这样扣除后我实得仅为经济补偿金41480元。计算方式:(5600元/月-415元/月)×8。我对此非常不满,因我们马上就失业了,公司给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视为是一种人道性的补偿,并非工资薪金所得。请问:

  (1)经济补偿金也要交个人所得税合法吗?起征点也是2000元吗?

  (2)如果要扣,是分月计算扣除额,还是累加后,一次计算扣除额吗?像我这种情况,该纳多少税?

  答复:

  一、单位对支付给你的经济补偿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但在具体的扣缴标准和计算方法上确有错误之处。

  二、对于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有相关的税收政策明文规定低于一定标准的不必缴纳,但高于一定标准的必须缴纳。这个标准就是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准。而不是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月工资标准有无超过个税起征点为标准。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而不是2000元。你单位的理解是错误。

  三、假使超过怎么计税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文件中提到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对于超过部分是这样说的:“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因此,即使超过,也不是按照单月工资收入那样累加后一次性计算的,而是按照工作年限平均计税。你单位的理解和算法也是错误。

  四、中山市2007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11元/月(具体以中山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此数字仅作示例和参考)。你共取得44800元经济补偿金,先减去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44800元-(1111元/月×3)=40036元。然后再按工作年限平均,40036元÷8=5004.5元/月。再以此作为月工资薪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5004.5元/月-2000元个税起征点)×15%税率-速算扣除数125=325.68元/月。你总共应纳2605.44元个人所得税(325.68元/月×8),并非单位所算出来的3320元(415元/月×8)。你可以要求单位退还多收的个人所得税,如单位拒不退还,可向税务部门投诉,也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五、如单位为你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记得向单位索要个税完税凭证,也可打相关查询电话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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