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案背后的道德与法律的思考散文

时间:2022-12-16 03:44:33 法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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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案背后的道德与法律的思考散文

  “拾金案”在去年被闹得沸沸扬扬,这样的案子无非就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拾金而昧的案子,另一种是拾金不昧的案子。

拾金案背后的道德与法律的思考散文

  2008年12月9日上午9时许,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其工作区域看到一位妇女抱着小女孩坐在一个手推车里的纸箱子上玩耍。但过了几分钟,等她出来的时候,妇女和小孩不见了,手推车放在一边。

  看到这个纸箱被“弃”之一边无人认领,梁丽将它收到清洁车内,当日14时许,将纸箱带回住处。当晚18时许,民警到其家中询问是否有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随后将带回家的首饰交出,共有14公斤金饰。为此,她一去直至9个月后被取保候审。

  该案如何定性曾引发过激辩,重点是围绕着案件背后的道德与法律而引起了民众、专家、法律人士的纷争。

  一般情况下,民众是普遍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来看待事情的,人们不是常常有说过“扶弱不扶强”这句话吗?所以,此案被媒体披露后,大多数的民众都为梁丽抱不平。不仅如此,通晓国家法律的法律界内部人士也有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如何定刑的问题:是盗窃、侵占,还是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一方面还是要依据法律条文来依法办案的,并且办案的结论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另一方面又要面对广大的民众,对民众的情绪也要有一个相对好的回应。

  就这样,这种两方面都要顾及的慎重考虑,足足让梁丽在看守所里呆了9个月,直到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审查终结,认为此案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对此案提起公诉,幸好金饰失主也表示不追求,才让梁丽终于撕下身上“犯罪嫌疑人”的标签。

  其实,就此案本身而言,虽然经历了由“无期徒刑”到最后的被取保候审,直至宣布不予追究责任重获自由的这一过程。但是,从此案背后的道德与法律层面上来看。是存在有一定风险的。

  对此,既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市检察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是尊重人权、法制进步的表现。也有人士指出,这种判决是法律对舆论的让步,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规范社会道德起到了不当的示范作用。

  并且,还有专家认为,梁丽的行为已暴露出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的认知标准进行引导,让公众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诉并非意味着道德上的豁免。否则,法律上的“温情”将演变为对不当行为的纵容,进而混淆对行为认知和道德判断的标准,造成全社会难以承受的风险。同情弱势群体,不能以损害正当的社会秩序为代价。我赞同此观点。

  如果说“拾金而昧”有违社会道德与法律,那么“拾金不昧”案呢?它将会带给人们怎样的思考?

  59岁的走街串户以卖豆饼为生的江苏淮安居民周翠兰,她捡到了1700元现金,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失主却坚称丢的是8200元,不但要周翠兰偿还“另外的6500元”,还把她与一位目击者都告上了法庭。

  同样的拾金不昧的例子还有:2009年11月20日上午11时30分,52岁的陈光德和家人这天从重庆市綦江县城上升街的银行门口经过,看见一位年纪60岁的老翁从门口出来时掉了一扎捆绑整齐的百元大钞,但已走了几米远之外,当他用脚踩住这钱呼喊老翁回来时,老翁却用十分不信任的目光点完钱后,还突然问他还有一万元到哪里去了?幸亏他还在自己身上摸到了那一万元钱,否则注定陈光德将会成为老翁的被告而又吃上一场官司了。老翁在走时,连一声谢谢也没有说过。这件事,令陈光德很是不舒服。原以为自己这样做,失主会心存感激的,这样看来,没有被告上法庭,还真是不幸之中的大幸了。

  好人好事的“雷锋”精神,曾在中华大地上传播颂扬,新中国建立以来,几十年间,社会各阶层中也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的“雷锋”式的人物,他们也普遍得到了全社会的赞颂,一时间曾激励过无数的人们在心中树立起了这种新风尚。

  随着经济时代的高速发展,人们对金钱的占有欲越来越膨胀。那种助人为乐,“雷锋”式的精神似乎已渐行渐远了,淡出了人们的思想与视线。这并不是人们固有的善良本性已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消失了,而是被社会现实中一些具体的相关个案,将人们的思想脱离了道德层面,行事谨慎了许多而已。

  我们从拾金不昧的周翠兰与陈光德身上就可以感受到这一点,从这些事情本身上来分析,已让他们深深懂得,如今的社会,自己想做一件好事是多么的艰难!

  社会上,确有一些整天挖空心思来满足自己私欲的这样的小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诈骗手段,就是利用了人们善良的本性。

  曾有一件这样的事情,一位老人到县城去办事。在一条胡同里,捡到一张百元大钞。当他走到离此不远的大街上时,后面就有一个中年模样的人追上来,问他是否有捡到他的500元钱。老人说,没有捡到。中年人又说,请把你的钱拿出来,我记得里面我的几张钱里面有一张的号码是……(注:中年人说出了一张百元钞票的编号。)这时,围过来有好几个看热闹的人。老人心想,我才捡到100元,他说是500元,那一定不是他丢的钱了。拿出来无妨,号码不对,看他还怎么讲?谁知,拿出来一看,确实是中年人所说的那个号码。老人实感受冤了,但围观的人又觉得中年人有理。如果不是他丢的钱,怎么会知道号码的。最终,老人倒霉,多拿出400元给他了。

  其实,这就是一个设好了的骗局。即使这位老人拾到钱而不昧,找到了这个失主,也还是要掏出400元冤枉钱的。

  类似这样的事情本质还有一些,比如,“钓鱼执法”案、“彭宇”案等。围绕这种社会现象,曾有人感叹说,现在做一个社会生活中的好人成本提高了。扶起摔倒的老人,转眼就变成了肇事者,要养老人下半辈子;好心搭孕妇去医院,就变成了非法运营,要被扣车缴罚款;捡到财物还给失主,1分钱就可能变成1万元,既会惹上官司还要受人非议。于是,没人敢扶老携幼、没人敢助人为乐、没人敢拾金不昧。于是,南京一位九旬老人瘫坐在解放南路人行道上二十多分钟,无人扶起;于是,山东淄博两个好心人捡到钱包,都不敢去寻找失主,他们说,即使是做好事,也怕有嘴说不清。

  对于此种,难以说清的事情,我想起了从报刊上阅读过的一个小故事:

  古时候,有一个捡了10两银子,失主找来了,说丢了20两银子,然后把捡到银子的好心人告到了县衙。县官问:你丢了20两?失主答:是。县官又问:你捡到10两?好心人说:是。县官宣判:你丢了20两,他捡到10两,很明显,他捡的不是你丢的银子,10两银子判还捡银者所有。

  我想,从中会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作用。

  好人好事的“雷锋”式精神,原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而有之。《乐羊子妻》这篇警世传文中就有规劝过世人不要“拾遗求利以污其行”。但有许多善良的人们在践行的过程中,为什么对此种本该应发扬光大的精神文明却遭遇此困惑呢?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应当从此类案子背后的道德与法律层面上加以分析,明辩事理,秉公办案,弘扬正气。让“雷锋”精神重回到我们的这个社会中来。奏响和谐的主旋律!

  20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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