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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购入宣传品发放,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银行购入宣传品发放,发放时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如贵行发生以业务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贵行无需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同时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如贵行仅是赠送礼品,并未同时发生营业税劳务,则应当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销售额可以按照该物品最近时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从理论上来看,既然视同销售了,那么相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因此,如果视同销售同时抵扣其进项税,对贵行来说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税负,且目前税务机关也未明确此类事项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我们建议贵行可以事实的真实性以及对电信行业此类事项的规定与税务机关沟通,降低自身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三条规定:(二)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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