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0-09-19 11:38:58 法律 我要投稿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

  (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财产不受损失。

  (3)对二次供水水箱,应一个季度或在重大节日前彻底清洗一次,日常派专人看管,确保水质安全使用。

  7、小区绿化。小区绿化要与周围建筑风格浑然一体,既要注意根据不同的功效进行适宜的绿化和小品布置,重点美化部分应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特别是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来关心爱护绿化,并制定相应的绿化管理规定。

  8、小区卫生管理。清洁卫生的工作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任务、定标准。每天清扫一遍,全日保洁,质量应达到“六不”、“六净”。既: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便。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皮箱净。

  9、小区治安。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接受指导,争取配合,做好小区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区消防、消防管理在物业管理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防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应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车辆管理。小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应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二、业主、房屋使用人

  1、业主、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有权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经营性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主动交纳各种费用。

  3、业主,使用人不应高空抛物、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在外立面设置立架改动采暧、供水、排水设施,不准随意占用公共用地乱堆杂物;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小品、健身器材;不准在楼道内乱写乱画;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宅小区的移交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在建的住宅小区,小区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公司)提前界入管理。办理售房手续时,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

  第八条未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第九条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并领取《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可凭小区验收合格证书,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办理了移交管理手续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第十条二个以上建设单位合建的住宅小区,由建设规模较大的建设单位牵头,办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申报手续和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同时移交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提供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和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按以下标准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统筹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部门进行调整。   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移交管理时,一次性交给住宅小区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贴。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管理用房,按以下标准提供:总建筑面积0.15%比例的商业用房和总建筑面积0.1%比例的管理用房。所提供的房屋,按公产房租金出租给物业公司经营和使用,产权属小区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小区建设单位自办理移交管理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但建设质监部门作出鉴定的房屋建设质量责任问题除外。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可提前终止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并由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公司接管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物业公司的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是从事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须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方面的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物业公司所聘用的公共设施维护人员,必须是持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的维护人员。

  第十八条成立物业公司,必须报市建委批准,领取资格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本办法规定的维护管理的标准、内容、职权管理住宅小区,依法经营。

  (二)保管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收取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

  (三)对住宅小区内违章和违法行为,依据入住管理公约及本办法规定的职权进行处理,对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社区有偿服务。鼓励物业公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必须接受住宅小区内住户的监督,定期听取住户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每年向住户公布住宅小区维护管理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维护管理费的收支、积累情况。

  第四章 维护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维护管理,实行以区养区、收支平衡、略有积累的有偿服务原则。向住户收取维护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费用。楼宇外墙维修、道路修复、下水道清疏、公共设施更换等大宗项目的维修费用,可申请使用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或区城市维护费补贴,必要时可在住宅小区范围内通过集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利用公共场地经营及经营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的收入,必须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应进行增值积累,专款专用。区建设部门每年向市建委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统筹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住宅小区维护管理的内容,以相应专业的维护管理标准、规定和要求,指导和监督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专业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或检修工程时,须通知物业公司配合,接受物业公司监督,确保区内公共设施的安全,并清理好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有关专业施工单位因施工或检修,损坏了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应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住宅小区内的设施或植物影响了有关专业公共设施的安全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专业维护管理规定和要求,通知物业公司配合处理。

  第三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以验收后的竣工资料为依据,保持房屋及各项公共设施完好无损,保障其正常使用,维护原房屋使用性质。

  (二)住宅小区内的绿化保存率达90%以上。无黄土裸露,路树无缺株,绿地清洁,绿化景观良好。环境优美、安静、整洁。

  (三)没有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挂,及改变建筑物结构及外貌。

  (四)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集中停放到停车场。

  (五)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其他专业管理标准。

  第三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的内容:

  (一)维修、养护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维修户外接大楼表内(无设大楼表除外)范围的水、电、煤气等管线。

  (二)维修路宽7米及7米以下道路的路面、门牌、路牌、路灯及排水设施,并定期清疏排水管井。

  (三)养护管理区内树木花草,维护园林建筑小品和其他园林设施。

  (四)日常环境卫生的清扫、垃圾清运和公厕的保洁及环卫设施的维护。

  (五)维护好区内交通秩序。

  (六)加强治安防范和巡逻,保持小区良好治安环境。

  (七)其他专业管理内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经评比,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称号的,由市建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住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物业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坏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公共使用的地方乱堆、乱放、占用绿地、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小区景观、噪音扰民的;

  (四)损坏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   上述行为如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物业公司依法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提请市建委吊销其资格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追究赔偿责任。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不按期限修缮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使区内公共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截留或挪用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暂不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五条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级市的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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