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律师函

时间:2022-07-03 11:09:01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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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律师函

以下是小编整合的《专利侵权律师函》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专利侵权律师函

范文一:专利侵权律师函

顺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群达电子有限公司:

本所受专利权人吴茂勇的委托,就贵司专利侵权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据查:一种光碟播放机进出碟的传动机构是专利权人自行开发设计,并由专利权人所在公司使用,生产出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列产品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2009年8月5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专利号200820203768.9。期限为十年。

贵司目前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抄袭模仿该专利。贵司该产品所用进出碟传动机构,其工作原理、内部结构、所用部件完全与本专利一样,具体包括:1与马达相连并受其联动控制的马达蜗杆;2与滚轴机构相连接的装载齿轮;3以及连接两者所用的斜齿轮。

专利权人已经于2010年12月8日严正地向贵司发出要求:请贵司遵守国家专利法律,尊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立即停止抄袭、模仿、生产和销售等使用该专利技术。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抄袭模仿该专利,生产和销售车载DVD机芯系列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利人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商誉损失及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请商榷。

祝商祺!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那利鹏

联系电话:13302669856

2010年12月14日

范文二:专利侵权律师函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收 先生的委托,针对目前市场上目前所销售的 系列(见附图)产品外观,向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个人以及无 有限公司转授权登载我方专利产品的媒体,提出严正警告。要求立即停止广告,抄袭和销售。否则,我方将保留侵权方所登载的媒体广告,并且购买相关产品,作为证据保全,适当时候向知识产权机构提出鉴定申诉,并且可以申请知识产权部门或者相关法律行政部门对侵权方行为进行我方权利的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侵权方承担。

本 (见附图)产品是专利申请人 自行开发设计并授权相关公司投产的新型产品,该产品在外型和结构上有多处创新,如 等等。侵权方所销售的产品,一种是和我方完全一致,一种是作些小的改动,比如 ,但是主体部分系抄袭仿冒我方专利要保护的主体重点创新部分,如 等等。为避免他人抄袭仿造并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 先生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已

于 年 月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批准了我司的专利申请, 年 月 日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见附图),证书号为: 。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违反此规定者,属于侵权行为,将被判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其中,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许多不法厂家之所以大胆违法侵权,就是因为有高额利润的诱惑。但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显然高额的利润意味着高额的赔偿。

以上意见,请予慎重考虑。

此致

专利权利人: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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