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餐饮采购

时间:2022-07-03 10:11:25 服务业/酒店/餐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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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餐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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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餐饮采购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经营者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须在食品经营许可项目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餐饮经营企业还应按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六、餐饮服务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八、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仓库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对散装食品,应按要求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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