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44条

时间:2022-04-02 11:43:01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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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44条

  消防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消防法第44条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防法第44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销售、维修、检测消防产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分为二款。第一款是关于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同时还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本款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应根据情况,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本款所说的“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裁决较重的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为了严禁有关单位在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灭火、防火功能,本条规定了处罚。本款所说的“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是指经公安消防机构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企业、公司。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维修、检测的具体要求,对维修、检测机关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公安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批可建立一些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维修的“中介服务”组织,根据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承担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这些“中介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

  (2)具有一定数量相应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

  (3)承担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人员已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4)有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表;

  (5)有消防设施安装或调试经验等。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要严格资质审查;对承担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这里所说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在维修中使用的伪劣配件、制剂,或者以假充真的;在检查测试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维修的等等。

  根据本款的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也就是说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实行双罚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消防法宣传标语

  1、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开创依法治火新局面!

  2、预防火灾,人人有责!

  3、深入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原则!

  4、消防连万家,平安你我他。

  5、天天宣传天天安,日日防火日日宁。

  6、人人把好防火关,有备无患保平安。

  7、远离火灾,珍爱生命,共建平安家园。

  8、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和谐社会。

  9、防火人人想? 户户都安祥。

  10、消防宣传进万家,平安连着你我他。

  11、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12、人人防灾防火,家家平安快乐。

  13、珍惜生命,远离火灾。

  14、消除火灾隐患,创造美满生活,构建和谐社会。

  15、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全民预防和抵御火灾能力。

  16、用火用电不离人,消防安全牢记心。

  17、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

  18、消防情系你我他,预防火灾靠大家。

  19、消防常识进万家,平安相伴你我他。

  20、消防知识多一点,火灾火情少一点。

  21、消防靠大家,安全你我他。

  22、百姓生活无小事,消防安全是大事。

  23、人类生存需要火,人要平安慎用火。

  24、消除火灾隐患,珍爱生命安全。

  25、消防常识永不忘,遇到火情不惊慌。

  26、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消防安全。

  27、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28、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29、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30、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31、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2、消防演练经常搞,火灾损失能减少。

  33、火灾面前莫惊慌,报警逃生两不忘。

  34、社会消防大家抓,美好生活人人享!

  35、家家户户管火种,日日夜夜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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