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 绝对性用语

时间:2022-06-29 05:34:10 广告/媒体/文化/培训/咨询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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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 绝对性用语

广告宣传作为企业进行商业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其内容应该是真实、公正和客观的,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竞争,借以抬高自己,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工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国家级”、“最高级”和“最佳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好坏,要通过广大消费者、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来检验、评判。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国家部委批准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不能代表商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国家级”这种比较含糊的词语,会使一些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服务达到了国家的某种标准,严重地影响了其做出正确的选择。而任何商品、服务的重量的优劣都有是相对而言的,具有时间的阶段性和地理的区域性的局限。在广告中作用“最商级”、“最佳”这种绝对化用语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实际上有抬高自己、贬低他人之嫌。

作为广告发布秩序的监督管理机关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行政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在广告中使用的“第一品牌”、“顶级”和“极品”用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意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禁止使用。

案情:

2005年3月18日,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执法人员对云浮市某广播电台播放的广告进行了检测,发现该广告中出现了“云浮市某门诊部系目前治疗胃肠病最正规、最快速、最高效的胃肠病治疗中心”等内容,涉嫌违反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级用语的法律规定。经立案查明,2005年3月16日至25日,该广播电台发布了10次以某门诊部为广告主,含有“该门诊部系目前治疗胃肠病最正规、最快速、最高效的胃肠病治疗中心”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用语的法律规定,构成广告违法行为,市工商局依法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

评析: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广告的功能和作用日愈凸显,利用广告媒介宣传产品、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广大经营者非常普遍的做法。为了推介其商品或者扩大其产品的知名度,经营者往往借助广告这一强势媒体,极尽所能凸显其产品的质量和其他优良特性,以期扩大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在竞争中抢占优势地位。但是,在经济人“利益最大化”潜规则的运作下,商家在宣传其商品的过程中,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往往对其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进行夸大性宣传,有些商家甚至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些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一大毒瘤。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必然造成市场秩序的不稳定和不协调,最终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了比较详细的广告规则,对广告经营和发布活动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由于广告监管的核心在于广告内容的监管。所以,我国《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规范占了很大比重。《广告法》第二章对广告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本案中,工商部门查处商家使用“最高级、最佳”广告用语的违法行为,就是规制广告内容的一种体现。《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与其内涵完全相同的用语,如最好、最优秀等等。使用“最高级”等广告用语,一方面违反了广告内容真实、明白、清晰的表述要求,即:不正确地使用最高级形容词,是不实、含混广告的一个具体体现。另一方面,产品制造技术和工艺日新月异,不可能存在永久的顶级品质,但由于消费者认知的滞后性,广大消费者对经过其获取的宣传信息,往往会长时间留在其认知领域,这就造成某一产品的质量或性能已经降位的时候,但消费者仍然保持原有的认知,导致在错误消费意识下的盲目消费,这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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