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案例

时间:2020-10-30 17:43:39 其他 我要投稿

民间借贷担保人案例

2006年1月9日,自然人李立(化名),持自有资金50万元人民币,计划在民间出借,而本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急需资金购买土地,该公司老总经他人介绍与李立认识,就直接与李立协商借款事宜,双方约定月利率8‰,期限12个月,但李立从降低风险和资金安全性角度出发,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双方共同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经担审查,担保公司同意为李立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程序担保,并向各方收取月2‰担保保费。

案例解释:

出借人(又称债权人):李立,系自然人。

借款人(又称债务人):营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担保人(又称中介人或第三人):四川省阳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

担保借款金额:50万元

借  期:12个月(2006年1月9日—2007年1月8日)

利  率:8‰(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行约定)

担保费率:2‰×2(出借人、借款人各自承担2‰)

合同形式:书面

联系方式: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联系

申请方式:出借人、借款人共同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

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是信用保证关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是反担保抵押关系。

保证方式:担保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先按照法律程序处置抵押财产后,在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担保人须承担不足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

担保结果:

第一种情形:有守约履行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于2007年11月8日担保期限届满,届满时借款人连本带费一次性向债权人清偿要548000.00元,债权债务终结,合同即行终止。同时,解除了担保人(四川省阳光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第二种情形:亦有违约履行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于2007年1月8日担保期限届满,届满时借款人届满只偿还了本金30万元,下余本金20万元,利息48000.00元,本息合计248000.00元,没有届时付清。显然借款人存在着单方违约,但担保人并没有违约。按照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要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抵押财产;要么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二者必居其一。债权人首先向法提起诉讼,首先处分债务人抵押财产,并对其变现价款20万元人民币,直接清偿了债务,剩余债务金额48000.00由担保人无条件地承担了,从而解除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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