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期末试卷

时间:2022-06-27 19:33:48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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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期末试卷

《保险学》期末考试

保险学期末试卷

结合案例,说明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和财产保险的运用差别,字数在1000字左右。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投保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实用性,具体表现在: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案例: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呢?保险四原则中第二个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您不能给与您“毫不相干”的财产或者他人买保险。“毫不相干”在这里当然不是说丝毫没有关系,而是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里的保险利益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不能是预期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量。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

(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A购买了一份房屋保险,一年以后,他将这所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这时如果A投保人的保单仍在有效期内,他也不可能从被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因为此时A投保人已不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某车辆的车主甲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将该车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无效保险人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如:已解散企业的职工可持有企业为其办理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同理,离异后的夫妻也不因可保利益的不存在而丧失索赔权。某投保人为其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即使在保险期内该雇员离开这家公司,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依据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客户张某将其所拥有的价值 30 万元的汽车以 50 万元的保险金额投保,按照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规定,假定汽车发生车祸,即使全损,他也只能获赔 30 万元,因为,对于保险金额超过汽车实际价值部分的 20 万元金额,张某没有保险利益,投保也是无效的。

而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是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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