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劳动仲裁

时间:2022-06-24 04:35:14 职场 我要投稿

年终奖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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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离职后被扣上年年终奖

李某自2003年9月应聘到沧州市运河区某医药公司工作。2010年3月,李某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该医药公司涉及领导换届,2009年度的年终奖金在他走时还没有发放。2010年11月29日,该公司给每名员工发放了2009年度年终奖金,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员工,奖金直接打入职工的工资卡内,数额为12000元左右。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公司人事部门申请领取自己2009年年终奖,但是该公司以其2010年不在职为由,拒绝发放。理由是,按照该单位《关于发放副职以下人员2009年业绩奖金的请示》规定,奖金发放时不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属不予发放业绩奖金的人员范围。

李某认为,这一规定是医药公司自己制订的霸王条款,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李某在单位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从无旷工违纪现象,对于该公司的这一做法他完全不能接受。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医药公司支付其2009年年终奖金12000元。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2009年,李某在某医药公司实际付出了劳动,某公司应当发放其应得的劳动报酬。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专家提示:企业留人要拿出诚意

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戴景君对此案评析时表示,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拖延发年终奖的情况十分常见,20%的企业于次年的5~6月才发放上年度年终奖。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也未对发放的时间予以限制,但用人单位不能以诸如“年终奖发放时不在职”为由拒绝给付。是否发放年终奖,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与劳动者的约定。单位违反规章制度、违背承诺、推迟发放年终奖,其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此外,“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后发放年终奖。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综上,工资中应该包括年终奖。本案中,李某与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公司也明确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因此,李某是有权利拿到年终奖的,人事部应当结算其所有工资。

专家认为,企业要留住员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诚意。用推迟发放年终奖来降低员工离职成本,这种做法于情于法都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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