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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中岗前培训费和试用期的问题
某人大学毕业签订了一家公司。该公司要求上岗前去某一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收取2000元培训费。(该培训机构由签约公司全资筹建,但独立运营。)培训内容为针对该公司的企业文化以及一些上岗后的技能。那么采用这种“借壳”的方式收取培训费是否合理?
在培训完成以后到公司以后要接受六个月的试用期,加上岗前培训就是八个月,那么按照劳动法,这个八个月的期限是否违法?试用期是否包括这两个月的试用期?
公司承诺培训开始后四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第十条冲突,那么这个究竟算是违背劳动合同3个月还是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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