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07-16 16:02:32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1

  第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维护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和基金会信誉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 健全逐级审批制度,强化逐级审查责任制,堵塞漏洞,杜绝弊端。

  第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均需报经分管副理事长审核,1万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需报经理事长同事后,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有关凭证。

  第五条 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办理,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领用的大型、专项器材和物品,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凡借用贵重器材,必须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按时归还。

  第七条 资金来源多元化,多种不同来源的资金,严格实施不同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凡属公募捐赠的资金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到位,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受赠单位、受赠户、受赠人的信息,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捐赠者的捐款无定向投放要求的,或指名捐给基金会的,应按滚动增值的要求,妥善运作,以壮大扶贫实力。对能够增值可投资的项目,由本会项目部审议及论证后,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十条 凡动用本会以资金用于扶贫到户的扶贫款项,一律采取小额贷款方式,定期收回,滚动使用,以不断扩大援助对象,提高扶贫效益。

  第十一条 各种项目在运作中的资金滚动,一律接受本会财务的统一管理,按项目进程实行分批拔款,分批报销,切禁挪用。

  第十二条 本会扶贫基金不得用于经商或借贷。

  第十三条 依法按章按规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会计要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做好收入、支出、费用的复核和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案、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帐,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金额,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五条 切实做好财务收支、费用和债权、债务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按月会计报表送审和年度决算报表送审制度。

  第十六条 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理事长报送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发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收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第十八条 保管好支票,做好支票领用和登记工作,严禁使用空额支票,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 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本和财务保报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依法办事,财务印章按规定分别保管,各负其责,绝不允许财务人员个人做主私盖财务专用章和串盖他人名章。财务印鉴不能一人保管,会计、出纳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可暂将本人印章或专用章交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保管。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三条 随着基金会的发展,财务工作将日益细致而繁重,对辛勤工作,无差错者,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在开展的各种项目运作中,凡获得实际收益,增加了基金会收入的,包括努力争取到的政府拔款,均应受到奖励。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亦应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规劝、告诫、警告直至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自理事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基金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三)财务专职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余彭年先生控股的国内企业的捐赠;

  (二)余彭年先生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3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工作,保证各项经费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经法规和省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基金会设立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核算,并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理顺财务管理体制,设置会计账目,完善会计记录,加强资金、资产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防止资产流失,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三)基金会会计核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并按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收入支出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所有收支事项分别经理事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分别审签确认后,实现收付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各项收入支出项目,严格按照《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执行,各项支出占全部收入或支出的比重不得突破《章程》所规定的比例。

  (三)接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包括资金、物资),应向捐赠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募捐收据;中基会的拨款或转拨企业的捐款,应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会费收入,应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都要严格按相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核算。

  (四)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政策,会计核算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理事会、捐赠人)等的需要。

  (五)为确保基金会管理使用的各项资金能切实达到扶助残疾人的目的并取得良好效果,对于基金会捐助、援助项目,下达、下拨经费项目,转下及转拨上级经费项目,基金会有权对其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履行追踪问效职责,或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六)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核算;情况特殊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理事长审批后可以据实列支。奖励等其他费用开支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三、投资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管理使用各项收入。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国债、有价证劵和兴办福利企业等,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二)以对外投资方式进行的各项资产保值增值活动,必须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内以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并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对外投资或接受捐赠而形成的投资,基金会拥有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不拥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当期投资损益。

  (四)接受捐赠形成的对外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按照相关会计法规合理确定投资成本,确认捐赠收入,界定投资收益,进行会计核算。对外债股权投资非法定或合同约定存续期间结束而需要提前处置投资的,经基金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四、固定资产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会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基础,参照企业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确定。

  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

  (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制度,凡基金会需购置固定资产,先立项后按有关制度规定审批后购置。

  (三)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上具体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确定。

  (四)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按实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涉及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一律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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