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很正常,学校收违约金已经过时-学校工作总结

时间:2020-11-04 19:04:40 跳槽 我要投稿

跳槽很正常,学校收违约金已经过时-学校工作总结

  从今年起,武汉理工大学就业协议书变脸,学校只当监督方,不再向违约毕业生收取违约金。在本报看到武汉理工大学的这一改革举措(见6月30日本版)后,中国人民大学的应届毕业生李圆向记者表达了她的羡慕之情,因为自己刚刚向母校交了6000元的违约金,才得以顺利地签上新协议。李圆今天说,她向用人单位和学校总共缴纳了1.3万元的违约金。

跳槽很正常,学校收违约金已经过时-学校工作总结

  兰州某高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硕士毕业生是借钱向学校交违约金的。尽管20XX元钱不多,但他对作为“娘家”的母校竟在最后那么不讲“情面”,难以接受。于是,该同学向校方写了一份要求免去违约金的申请,并找到研究生院的一位副院长和就业指导中心的负责人。

  但学校有关部门的态度很明确:不缴纳违约金,不签新协议,不进入就业计划,也不发放报到证。学校的解释是:收取违约金是为了限制毕业生的随便违约行为,以免损害学校的声誉而影响以后毕业生的就业。同时,作为三方协议一方的学校这么做,也算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负责和交待。

  这种解释似乎道出了很多高校收取违约金的理由。记者在人大就业指导中心的网页上看到了该校今年4月23日发布的一份《办理违约手续有关问题的声明》。《声明》将毕业生的违约行为看作是一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说明了违约的'3种后果,包括破坏学校声誉,影响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形象,严重损害今后几年学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大环境等。而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天津大学等高校都有收取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那么,学校收取违约金到底能不能有效地限制学生违约呢?对此,接受采访的大学生无一例外地予以否定,正如中国矿业大学的翟东海所言,“人往高处走,只要有更好的发展机会,我不会在乎几千元的违约金”!在“钱”与“前途”之间,毕业生们大都和李圆一样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

  高校:毕业生违约会影响学校声誉

  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不收违约金,高校会更担心———可能导致更多的违约现象。北京理工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的宋老师认为,收违约金是一种制约方式,有一定的效果。如果违约的人多了,用人单位怎么敢再要这所学校的毕业生呢?在他看来,除了收取违约金,目前很难找到更好的方式来限制毕业生违约。而李圆能够肯定的是,如果学校收取两三万元的违约金,她就不会违约,“但实际上学校不可能收这么多,最终还是限制不了”。

  与各大高校的担心形成反差的是,武汉理工大学今年的毕业生中,违约的约为300人,和20XX年基本持平。在毕业生比去年增加了1500多人的情况下,该校的违约率实际上还下降了。

  学校总担心毕业生违约会影响学校的声誉,而接受的几家公司的负责人却并不这么看。北京赛迪信息技术评测有限公司的总裁陈正清先生表示,任何一所大学的任何一个毕业生都有违约的可能,自己就不会因为个别学生违约,认为这所学校所有毕业生都不讲诚信。“仅凭学校有人违约就不招那所高校的学生?那会让公司减少获得很多有能力有才华的员工的机会,这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都不利”。

  那么,尚未毕业的大学生是否会担心师兄师姐们的违约给自己的就业造成新的障碍呢?“一点也不。”西南政法大学大二的王璐说,“强者自有跳槽的能力,用人单位能够明白这点。”正在北京准备考研的河北大学的小付同学认为,一家成熟的用人单位会更愿意留住那些违约的学生,而不是考虑拒绝接受他们的师弟师妹们。一位致电本报的大学生指出,对师兄师姐的违约并不能简单地称之为“不守诚信”,违约的本质就是跳槽,而跳槽在今天很正常。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学校收取违约金在某种程度上还影响了毕业生与学校的关系,大家普遍认为,学校不该收取违约金。兰州某高校的那位毕业生在减免违约金的申请书中就直言不讳地指出:学校收取违约金并不合理,既约束不了学生的违约,又会让学生对学校产生不满。因此,他“郑重地请求学校领导能从理解、体谅、关爱学生的角度出发,免去违约金,并考虑取消收取违约金的相关规定”。而李圆也因此对母校产生了一些怨言。

  一些还未毕业的大学生也认为学校此举在情理上说不过去。中国矿业大学的翟东海甚至尖锐地指出:“是学校的一次就业率重要,还是学生的前途重要?”他说,学校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来指导学生就业,而不能只盯着就业率。学校应该给学生更多的选择空间,帮助他们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工作,而不是通过违约金等方式加以限制:“一分钱难倒英雄汉,几千元的违约金或许真的就会让一个贫困的毕业生失去更好的发展机会。”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新雪说:“即使学生的违约会对学校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但学生已经违约了,学校再收取违约金也挽回不了损失,不如不收。”

  正如前文所述,学校收取违约金有其原因,人大学生李圆表示能够理解。但让她和更多毕业生不满的是,作为三方协议最重要的一方,他们在违约金的收取标准上根本没有发言机会,拿到协议书时,条款中大都早已白纸黑字的写清了违约金的数目———有同学甚至将这种协议书称之为“不平等条约”。因此,一些大学生认为,学校在确定收取违约金的数目时,能否开个听证会,听听毕业生代表的意见?这既是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尊重,也真正体现了就业协议书所应有的协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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