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要如何遏制

时间:2022-06-25 17:27:04 广告/媒体/文化/培训/咨询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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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要如何遏制

  作为虚假证券广告索赔案获赔第一案的当事人来说,陆女士无疑是幸运的。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陆女士依法获得近30万元的赔偿。她给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发出的短信称,“谢谢,是您救了我们一家!”

  在收看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财经在线”节目广告后,由于轻信了广告内容,短短几天时间,浙江股民陆女士向华天公司指定户名为“李兵”账户汇款50余万元,虚假证券广告的危害程度由此可见一斑。鉴于目前虚假证券广告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相关人士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通过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手段,招揽客户,误导投资者。出于对相关媒体的信任,很多投资者上当受骗。

  “股民因虚假证券广告获赔第一案,无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表示,以往对此类案件打击重点往往侧重于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导致股民民事权益的缺失。虚假信息的广告主、广告的经营者和播出者往往免责,令股民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很显然,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很难真正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也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证券广告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他表示,《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法》也明确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本案中,三被告没有按照《广告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使得没有营业执照,更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华天公司委托制作、发布欺诈广告得以制作和发布,误导了投资者,并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应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同时告诫广大传播媒体,制作发布广告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贪图经济利益而怠忘法定义务和职责,否则不但会面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还可能被众多消费者或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到头来得不偿失。”薛洪增律师称。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因虚假证券广告获赔,将极大调动股民维权积极性。全国股民均有可能针对这些虚假证券广告的经营和播出者发起诉讼,使违法者陷入“人民战争”的海洋。只要令其经济付出惨重代价,才能真正遏制虚假证券广告泛滥,起到净化投资环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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