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案例介绍

时间:2020-08-22 10:52:12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合同法的案例介绍

  一、合同法:

关于合同法的案例介绍

  1、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2、公民张某急欲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张某找到熟人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199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4月10日起,借期为6个月。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

  3万元。双方于4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于4月10日,将3万元交给张某。李某称以一处平房担保,似嫌不足,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张某于是找到密友王某、毛某,要其向李某担保。王某、毛某二人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书上写着: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王某、毛某愿承担还款责任。4月12日,毛某、王某分别在担保书上签了字,李某收下了担保书。

  8月1日,张某因着急用钱,将其那处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

  2.5万元卖给赵某。此事李某尚未知情,赵某也不知房屋抵押一事。 10月1日,李某按约要张某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张某称无钱还款。李某欲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张某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由赵某居住。李某遂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执行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生效?借款金额是多少?

  (3)赵某是否拥有那处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4)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利息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5)王某、毛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6)王某的答辩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7)本案应如何处理?

  3、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9月份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审

  批,筹建“广安花园”。10月初,公司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中向公众播出销售广告,吸引市民入住“广安花园”。10月10日,市民张某向广安公司提出要购买“广安花园”的房屋一个单元。广安公司表示,有意购买者可预先登记并留下联系地址、联系方法等,张某遂登记了A座楼B单元C层D号。11月1日,广安公司将张某预登记的房屋卖给他人。11月20日,广安公司通知张某另选一单元房,张某之妻前往。张妻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要求广安公司收下现金人民币5000元,作为以后购买房屋的“定金”。广安公司收款后,开了收据给张妻。后张某坚持购买其于10月10日预先登记的房屋,双方引起了纠纷。张某遂于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安公司按其登记房屋给付。诉讼期间,广安公司的所有商品房全部售完。

  现问:(1)请对广安公司与张某及其妻的各个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并说明理由。

  (2)请问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了吗?

  (3)广安公司应否双倍返还定金?

  (4)广安公司应对张某夫妇承担什么责任?

  4、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

  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二、婚姻、继承法:

  1、马天明与妻子一直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老两口在北京市东城区还有一套房子有大儿子马勇居住。1999年5月,马天明的妻子去世,马天明因生活上缺乏照顾,心情长期忧郁,卧床不起,2001年8月因病情突然恶化在家中去世。四个子女悲痛之余开始商量分割遗产。二女儿马丽提出父母最重要的遗产是两栋房子,要求公平分割两栋房产。马勇主张自己在东城区房子里已经居住了二十多年,父母实际上是把该房送与自己,不应分割。两人争执不下,不欢而散。马勇为防止夜长梦多,立即将东城区房产出卖给沈深,并称该房属于遗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将来会为沈深办理过户手续。马丽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在与马勇协商分割价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家析产。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 马丽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2). 法院受理后,通知其他子女参加诉讼。大女儿马月因在外地工作,表示不想参加诉讼,但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小儿子马俊因与哥哥马勇关系甚好,不愿因此破坏兄弟关系,因此对法院的通知为做任何表示。法院应当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

  (3).沈深可否参加本案?如果参加,其诉讼地位是什么?其应以何种方式参加诉讼?

  (4).如果诉讼过程中,马天明的弟弟马天禄向法院提出当初马天明在买房时曾经向他借款3万元,要求以遗产偿还。马天禄应以何种方式参加诉讼?

  (5).设在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庭辩论阶段,被告马勇突然提出本案审判员朱某是马丽的丈夫,此阶段应否接受被告的回避申请?

  (6).设在马丽起诉前,马勇得知马丽要起诉,遂与马丽协商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达成书面协议,马丽遂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应否立案受理?

  2、被继承人刘惠良于 1996年 5月病故.其有 3子二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 1994年 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二万元;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