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认合同无效

时间:2022-06-21 23:11:28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怎样确认合同无效

  如何确认合同无效?

怎样确认合同无效

  生活中经常听说,合同无效后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其实多半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而此时却很少有人知道当事人是如何确认合同无效的。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小编整理好了有关资料,马上为您解答。

  一、如何确认合同无效

  有以下五种情况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约定,其合同中约定的每一条款,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诈的方式,在对方当事人不明其具体情况下和受一方当事人胁迫,在无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权益肯定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合同,是无效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的形式、内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合法的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合同,是。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其目的是为满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以损害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指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三)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四)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从上文的讲解当中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法律当中是明确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该合同是无效的。从而按照无效合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什么样的房屋租赁合同才是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什么样的房屋租赁合同才是有效的呢?本文总结了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形,仅作参考。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租赁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1、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2、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导致不合法内容部分无效。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哪些情况下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哪些情况下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纠纷案例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在实际的合同担保中,经常出现纠纷,本文整理了一宗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纠纷的案例,希望对您了解合同担保有所帮助。

  【案件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下称市工行)

  被告:深南公司

  被告:某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外经委)

  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与市工行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市工行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止。6个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深南公司须于同年6月28日归还美金100万元,同年8月28日归还美金80万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4.9375%;借款用途,进口ABS塑料;若发生挪用贷款,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的罚息;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他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贷款到期后,深南公司没有偿还。市工行于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帐户上美金48,436.89万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币22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归还。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市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人民币220万元。深南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归还贷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个月还贷,至1993年5月12日止。期满后,深南公司偿还人民币60万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贷款银行利息,尚有人民币160万元未偿还。市工行为追索贷款,于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诉。诉请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经委立即偿还贷款180万美元及1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责任。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万元的实际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宁公司)。在借款过程中,永利宁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过委托书,委托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万元。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托书,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宁公司的任何手续。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海南公司、市工行于1992年2月26日和同年5月13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金融法规,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深南公司未按约归还贷款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归还欠款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该案借款关系发生在深南公司与市工行之间,深南公司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市工行借款,永利宁公司没有向市工行出具借款委托。深南公司提出借款事项由永利宁公司与市工行事先谈妥,深南公司属委托借款,应由永利宁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将永利宁公司列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不予采纳。市工行向深南公司主张权利的请求应予支持。市外经委属国家机关,不应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应确认无效。市外经委应承担无效担保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编(二)》,第209-212页]

  【办案要点】

  本案事实清楚,市工行与海南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市外经委为借款提供的担保却是无效的,这是律师办理此案需予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该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由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定于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范围之内,不是从事工商活动的经济实体,所以其不能作为合同的保证人,由国家机关作为担保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级军事机关等。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希望您对合同担保的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免费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借款合同怎么会无效?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践中有很多借贷行为属于非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那么,哪些借款合同无效呢?企业之间借款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呢,本金和利息该如何处理呢?请看下文的具体介绍。

  一、哪些借款合同无效

  1、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2、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等原则处理。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

  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存在很多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条款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情形,上文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哪些借款合同无效。另外,还为大家介绍了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提示,处理借贷的本金、利息以及借贷过程中所受的损失。如果没办法达成协议,可以请律师协助解决。

【怎样确认合同无效】相关文章:

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07-11

确认婚姻无效后可否再上诉06-24

确认婚姻无效后能否再上诉06-28

被确认婚姻无效后可否再上诉06-28

怎样算无效婚姻?06-27

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06-29

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介绍06-24

确认婚姻无效后可以再上诉吗06-28

解答确认婚姻无效后可否再上诉06-28

关于确认婚姻无效后的解决方法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