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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法有这么一条规定
劳动者获得用人单位的offer后应于三天内回签,三天内没有签字确认的,除双方协商一致的,视同劳动者放弃录用。签字确认后没有入职,应赔偿用人单位相当于三倍工资的费用,但最低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行了offer后取消录用,应赔偿劳动者相当于三倍工资的费用,但最低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
你们觉得如何?请各抒己见。[ 此帖被羽野新绘在2013-08-17 15: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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