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续签有没有试用期案例分析

时间:2021-01-05 18:05:28 试用期 我要投稿

合同续签有没有试用期案例分析

  案例:

合同续签有没有试用期案例分析

  李小姐一直在A公司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李小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到期之际,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小姐:“由于你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同时,从下个月开始,公司将升任你为市场主管。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虽然觉得续约还要半年的试用期有些不妥,但听到自己升职的消息,李小姐还是很高兴。她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

  未曾想到,做销售是一把好手的李小姐在市场方面却英雄无用武之地,没有做出成绩。更糟糕的是,几次新产品的宣传推广组织工作也出现差错。于是,A公司以李小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对此,李小姐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

  李小姐认为,自己与A公司重新签订的合同是续签,不存在试用期,也就没有“试用期不合格”一说。A公司对此做出的解释是:公司早有文件规定,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李小姐与A公司签订的`3年期合同属于续签。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能约定试用期。所以,A公司和李小姐约定半年的试用期无效。A公司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

  评析:

  此试用期非彼试用期。首先,A公司升任李小姐,对她是否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无可厚非,规定新人要有半年的试用期也没有错。但这种用人单位在任命职务或安置新岗位时所规定的“试用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作出是否延续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当然,这不影响对于新的岗位约定“试用期”。但是,这种具体岗位的“试用期”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调整的范畴。

  这样看来,李小组续订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如果李小组不能胜任新工作,A公司应对她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以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工会。

  当然,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小姐。

【合同续签有没有试用期案例分析】相关文章:

纳税分析案例10-19

学校教材分析案例12-25

大班游戏案例分析02-17

小班案例分析范文06-19

员工续签合同01-13

体育课案例分析10-08

小学班级管理案例分析09-27

课程《跳长绳》案例分析09-09

托班活动案例分析07-04

三十万的理财案例分析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