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核算的新变化

时间:2022-07-01 12:38:52 金融/投资/银行/保险/财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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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核算的新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修订以来,针对理论和实务界反馈的诸多问题,到2003年下半年,财政部又陆续发布了三个有关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其中,前两个《问题解答》主要侧重会计核算的修订与补充,《问题解答(三)》则“旨在帮助公司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仅将《问题解答》中关于投资核算的修订与补充内容归纳整理如下:

  一、关于股权转让损益的确认时间

  一般而言,投资变现即可确认投资收益,投资准则第25条也明确规定:公司“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在股权转让形式和结算方式的多样性面前,此款规定就显得较为单薄了。

  因此,《问题解答(一)》补充规定:企业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为标志”。具体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以及不再从所持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问题解答(一)》特别指出: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二、关于股权投资差额处理的新规定

  投资准则第8条规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应“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值得注意的是,《问题解答(二)》第ll条已对此作了部分修改,指出: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仍按原规定分期摊销计入损益;但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因此,第二种情况下的股权投资差额,按《问题解答(二)》要求,公司应一次性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再分期摊销计入损益。就该项变化,《问题解答(二)》第11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本规定发布之前,企业对外投资已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再做追溯调整,对其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本规定发布之后,企业所发生的对外投资,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这是个比较明显的变化,值得大家注意。

  三、持有与处置股权投资时的纳税调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8月联合发布的《问题解答(三)》,旨在“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已先后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此次《问题解答(三)》则是在“国税发[2003] 45号”通知的基础之上着重规定了捐赠、销售退回、提取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股权投资等事项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问题。

  持有投资期间,就股权投资差额,《问题解答(三)》首先重申了税法的相关规定,指出:“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并规定:公司在持有投资期间,按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数额,即为纳税调整数额,应按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分别处理。例如,在应付税款法下,公司应在当期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的摊销数,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再按现行税率计算出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而对于企业处置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股权投资成本与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投资成本不同(按会计制度,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而按税法规定,则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所以,《问题解答(三)》指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一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公式1),而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一按会计规定确定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式2),这样,公式1与公式2之差就是处置于长期股权投资时的纳税调整金额。在应付税款法之下,公司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再按税率计算出应交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问题解答(三)》还特别指出,企业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在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需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在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内(一般为3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否则,应于产生可抵时间性差异的当期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并明确规定,在本问题解答发布并实施之后,如果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对该事项的规定与本问题解答不一致的,“应按本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权益法而强调的两个问题

  就权益法而言,《问题解答(一)》并没有作出原则上的修改,事实上,只是强调性地作了以下两项补充规定:其一,尽管被投资单位已发生亏损,但企业仍不得随意将其所持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同样,也不得将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即上文所述的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条件)的股权投资随意中止权益法。其二,就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情形,投资准则未作具体介绍,只是规定:“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而《问题解答(一)》则作了如下明确规定:因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变更、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及其他原因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也应按持股比例计算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调整前期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也应当按持股比例计算调整前期资本公积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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