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案例真题

时间:2022-06-28 23:39:08 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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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诉案例真题

  案例真题:

2017司法考试刑诉案例真题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

  (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如下:

  ①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不合法;

  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

  ④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行为违法;

  ⑤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5万元的做法不合法;

  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

  ⑦人民检察院于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

  ⑧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解题思路:

  ①《六部委规定》第1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据此,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不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刑诉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刑诉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前引《刑诉法》第132条亦规定,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进行。据此,人民检察院自行派员执行逮捕违反程序。

  ④《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据此,人民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行为违法。

  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据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收取保证金。

  ⑥《高法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刑诉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据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将存款上缴国库。

  ⑦《刑诉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的行为违法。

  ⑧《刑诉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2、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包括:

  ①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

  ②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做法违法。

  解题思路:

  ①《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二年执行的判决。”第二审程序启动后,第一审的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②《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据此,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扩展: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每年必考的内容,我们在这里简单讲述一下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证据的相关内容,包括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里合法性是重点,非法证据是要被排除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并不是以这种手段收集的证据都会被排除,要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也就是说要排除证据的法定形式中的两个半。此外,以刑讯逼供等方式而得到的物证并不排除。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1、 物证、书证,这里要注意物证是绝对不排除的,即便是刑讯逼供所得到的物证。

  2、 证人证言,注意单位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人;见证人不是证人,因为见证人只是见证某一行为的合法性;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要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单独作证。

  3、 被害人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注意供述和辩解统称为口供,供述是有罪和罪重的口供,辩解是无罪和罪轻的口供;刑事诉讼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仅有共犯的口供同样不能定案,这是为了限制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套供行为。

  5、 鉴定结论,鉴定人是自然人,是公检法所指派或聘请的人,这里要注意诊断书不是鉴定结论,因为它不是公检法所指派或聘请的人所做出的。测谎议得出的结论不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能作为参考。

  6、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区别在于,视听资料是在诉讼之外形成的,而以上三种证据是在诉讼之中取得的,所以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形成的视听资料不能认定为是视听资料。另外,要记住x光片是视听资料,在这个问题上有争议。

  7、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针对物,检查笔录是针对人,注意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1、 证据以来源不同,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包含了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言词证据的传来证据。

  2、 证据以其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注意直接证据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案件的主要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包括肯定性的直接证据与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肯定性的好理解,否定性的比如李四说不是张三杀的人,这就是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这里的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谁只要特定化即可,而不用确定为某个人。根据以上证据的法定形式,我们来总结一下: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直接证据,鉴定结论一般是间接证据,但经鉴定是自杀的鉴定结论是直接证据。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有关联而没有矛盾;结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3、 证据以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和勘验、检查笔录是事物证据,这里注意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鉴定人所说的话,所以也是言词证据。而对于视听资料是有争议的,多数情况下是实物证据,记载言辞的为言词证据。

  4、 证据以其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是罪重或罪轻的证据,这个分类要与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区分开来,例如防卫过当的供述是辩护证据,也是有罪证据,是证明罪轻的有罪证据。

  四、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包括犯罪构成(主管、主观方面、客观、客观方面)和量刑情节(法定和酌定)。这里我们需要掌握哪些是不需要证明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一般人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2、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没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3、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适用,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所应当知晓的内容;

  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性事实,这里注意刑事诉讼中自认不能直接定案,而在刑事诉讼中可以;

  5、法律所推定的事实,也就是疑罪从无;

  6、证据本身,注意证据本身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了。

  五、证明责任

  1、 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一般由检察机关举证,但有两个例外:a,巨额财产来源不明。B,非法持有性犯罪,这两类案件实质上也是由检察机关先负举证责任,但其举证到一定程度后,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被告人。

  2、 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严格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证明要求不同。

  1、 立案阶段,证明标准低,只要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逮捕,逮捕要符合三个条件: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里要满足三个条件:a,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b,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c,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②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③有逮捕的必要性。

  3、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做出有罪判决,这三个阶段的证明要求较高,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阶段要侦查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起诉阶段要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两个阶段证明标准中都包含了很多主观的成分,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种客观上的要求,要求审判人员的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情况。

  4、 疑罪从无(重点),疑罪从无分为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的疑罪从无,审查起诉阶段与一审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先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再次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不起诉,这就是存疑不起诉。二审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改判;死刑复核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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