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合同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检查情况反馈函

时间:2023-05-12 15:10:00 法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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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合同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检查情况反馈函

  篇一:合同、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检查情况反馈函

年度合同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检查情况反馈函

  某某公司:

  20XX年12月,公司按照《关于开展20XX年度合同、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检查的通知》,通过现场、法务信息网以及书面等方式对各企业进行了合同、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的检查。现将你司的检查情况反馈如下:

  一、合同、诉讼管理检查评分及重大法律风险情况

  (一)评分:某某公司及某某集团合同管理评分98分,优秀。某某公司及某某集团诉讼管理评分85分,良好。

  (二)重大法律风险情况:略。

  二、公司合同、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包括:1、你司属下及各托管、退出企业较多,大多数企业无专人负责法务管理;2、你司及属下企业未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收集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建立合同风险案例数据库;3、你司及属下企业未按照要求,每季度从法务信息系统导出打印重大合同登记及履行情况报备某某公司法律部。

  (二)客户信用管理工作仍较薄弱。目前,你司尚未制订客户信用管理制度,也未完整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合同对方资信状况、签约人主体资格和授权的管理有待规范,合作过程中也未

  对客户信用变化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难以防范因客户的实际履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的风险。

  (三)合同履约动态管理仍是合同管理的“短板”。一是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过程缺乏行之有效的动态监控,不注重收集、登记、归档反映履行状况的书面资料;二是财务部门、业务经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的沟通、联动机制不顺畅,未及时将重大合同的支付、结算等情况反馈到业务经办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

  三、一些企业在合同、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中值得借鉴的做法

  本次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在合同、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有独到之处,一并通报给你司,供学习借鉴。

  (一)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某某集团细化合同管理,修订了《合同管理办法》、《销售订单或合同管理程序》和《采购管理程序》,对合同草拟、审核、签约、履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某某集团为属下贸易公司的燃料油业务和合作出口业务拟订了风险提示,协助属下企业防范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重大风险。某某贸易公司按照某某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了合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某某公司(筹)针对上年度合同管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专门印发了《合同管理工作改进暂行规定》,明确了改进目标、改进措施和具体的实施细则;某某公司专门制定了合同编号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合同编号的具体要

  (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方面:某某公司近年来一直都非常重视客户信用管理,制定了一整套客户信用管理制度和客户信用评级标准,对客户实行差异化管理,近三年都没有产生过逾期债权。某某集团能够及时汲取某某船务公司的深刻教训,加强了客户信用管理工作。比如在论证是否并购某某垃圾发电项目过程中,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并购对象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详细披露潜在的各种风险,为决策提供依据。农机总公司针对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比例逐年加大的实际情况,为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去年专门成立了信用销售管控部,通过与银行的积极沟通,及时掌握客户分期支付货款的情况。

  (三)合同履行跟踪管理方面:某某集团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属下企业合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如结合逾期债权追收工作,要求农机总公司定期报告信用销售情况和客户延期还贷情况,及时分析和评估信用风险。某某公司设计了项目齐备、细致的合同登记表和合同履行跟踪管理表,各部门专人负责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每月通过会议方式沟通合同履行进展信息。某某公司公司运用智能化信息系统进行合同跟踪管理,该信息系统可以智能提示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的履行信息,诸如派遣人员的工资、公积金支付、管理费用收取等,并有专门的营运部进行合同履行监控。某某公司合同管理人员每季度到全国各项目部进行合同管理的现场检查,并及时出具合同管理反馈意见,汇总填写合同履行月度

  (四)法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方面:某某集团组织法务人员和部门业务骨干共10人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某某公司共组织法务人员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等18人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某某研究所聘请具有深厚合同法知识理论基础和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为职工进行《合同法》培训;某某公司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xx公司和某某集团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

  (五)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活动方面:某某公司和莫某总公司连续十五年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并获得认定,藉此督促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四、整改要求

  请你司按照某某公司有关合同、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要求及《2015年法务工作要点》的要求,针对自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借鉴其他企业的做法,结合实际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具体措施、完成的时间和负责人,并于收到反馈函30天内将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某某公司法律部,作为跟踪管理的依据。某某公司将在今年第二季度法务例会上专题检查、交流整改落实情况。

  篇二: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一、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规定

  1. 一般规定:

  2012年8月31日修改、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都是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中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1. 法律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条是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其中“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纠纷的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口头协议无效。并且,书面合同中的管辖协议,还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书面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既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在合同书中订有协议管辖条款;既可以采取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2. 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

  第一,协议管辖违返法定管辖。协议管辖不能违反包括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在内的法定管辖规定。例如,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诉法解释》对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管辖。

  第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条款管辖协议。《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 “引起注意”的要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保险法、中均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XX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

  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内容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该管辖协议条款无效。例如,经营者以格式合同条款规定了与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第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这是因为:首先,从字面上理解,“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属于附条件的选择,即只有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才能在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是否违约,并不是当事人所能认定的,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一方是否违约。其次,如果经法院实

  篇三: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4、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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