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学的论文

时间:2022-06-24 00:59:23 保险 我要投稿

人身保险学的论文

  人身保险学是研究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以及预防和补偿这类事故的规律的学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人身保险学的论文,欢迎阅读。

人身保险学的论文

  人身保险学的论文【一】

  一、受益权与债权冲突时对受益权的保护

  笔者通过分析具体案例进行说明。案例:2009年1月宁波市居民胡某因突发疾病猝死,经保险公司核实,胡某于2007年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受益人为胡某年满两周岁的女儿,保险金额8万元。按照该保险产品的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免除剩余保费外,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8万元。案发后,胡某的配偶汪某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调查、取证并核实汪某、胡某、及其女儿的身份后明确表示将支付保险金。但是在保险公司准备支付保险金之前,外地某区人民法院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的通知,要求保险人停止支付保险金。案件的缘由是胡某生前拖欠他人借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胡某死亡后,对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追偿债务。

  笔者认为,受益人受益权是由《保险法》直接规定和保护的,只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其受益权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本案中,胡某的女儿是保险合同中唯一的受益人,而债权人对保险合同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不能对保险合同提出任何给付请求,并且在法律上胡某的债权人的债务返还请求权缺失优先于受益人受益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一期明确的规定,因此,某个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并且已经指定受益人,并且该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被保险人债权人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金行使请求权,并且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债权人对保单现金价值也是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因为如果承认债权人对保单现金价值具体请求权,可能造成保单失效的后果,这是债权人对保单现金价值行使请求权的必然后果,这是背离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的保险目的的。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赋予收益人收益权,保护其家人的权益,使他们在被保险人死亡时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扶助,如果债权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申请法院把这份经济扶助执行了,收益人就失去了这份保证,保险也就失去了最初的目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由此可得知,只有在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时候,才能把保险金用于清偿债务,在清偿完债务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再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我们能够分析得出,该人寿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应当按照遗产处理,所以也不应当用于清偿胡某生前的债务,保险金应当由受益人受领即胡某的女儿来领取这比保险金,债权人请求债务清偿只能就胡某生前所遗留的其他财产来请求。

  二、寿险的受益人被指定为债权人并且其债权已经被清偿时,债权人经债务人指定为受益人后,其受益权的赔偿范围应根据保单上所列明的条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保费的支付人及保险人投保的初衷等决定

  债权人主张用保险金来偿还债权的,应仅在债权限度内来主张,保险金的剩余部分应属于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债权人的债务在债务人死亡前已经清偿完毕的或没有证据证明债权存在的,即使被指定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也不得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债权人的受益权在债务人清偿时丧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即为债务人的利益而存在。当然,债权人也可以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他作为投保人,但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额,超出的部分,因具有射幸性质而无效。当债务人清偿债权时,债权人因缺乏对债务人的保险利益而使保险合同归于无效,债权人的受益权也会随之丧失。

  三、受益权与继承权冲突时对受益权的保护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以继承关系为前提,继承权不能对抗债权人对遗产行使的请求权,因此,遗产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和税金,余下的财产才由被继承人继承。另外,受益权与继承权是有很大区别的,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为其设定的受益权而领取保险金的,即使受益人同时又对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具有继承权,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也是基于受益权,而非因继承权而取得遗产。因此,获得保险金不课征遗产税,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也不能就保险金要求优先受偿。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详细的规定了保险金被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条件。一些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自动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以受益人的身份受领保险金而不是按照遗产来继承。笔者则认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合同中并无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自动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因为,按照人身保险的初衷,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在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时,推定该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是,继承人基于继承权继承保险金时,不能对抗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而且需要缴纳遗产税。因此,在保险合同未指定无受益人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对保险金的受领,并非因为继承权向受益权的自然转化,而仅仅是基于继承权继承被保险人遗产的行为。而且,受益权和继承权本身的性质就不一样,产生的基础也不同,也不会出现互相转化的情形。

  四、团体寿险中对受益人的特别保护

  笔者在保险公司调研了解到,目前一些私营企业作为投保人购买团体人寿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发生工伤、意外事故等情况后弥补企业的赔偿部分,为此投保人往往在理赔申请时要求由企业或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领取保险金。而保险人因为自身保费的需求,往往默许了投保人的要求,保险金通过表面合法的方式支付给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此行为严重违法了《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众所周知,被保险人作为单位职工享有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待遇,职工因工伤残、死亡后,单位应支付抚恤金、丧葬费、家属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所以不能因投保团体寿险而剥夺其劳动待遇,也不能因其享有劳保待遇,而剥夺其保险受益权。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伤残或身故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不能得到保障,而且保险人也存在双重给付的风险。受益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向监管机构投诉的方式保证自己的受益权,而保险人也可能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后又要向真正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对《金融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已经逐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各家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产品中对受益人的不同规定将使得保险理赔纠纷大量增加。新修订的保险没有完全明确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义务,需要法律界对此进行关注,予以探讨,也需要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人身保险学的论文【二】

  【论文摘要】案例讨论是保险学课程教学的重要手段之一。运用互动教学方式,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通过模拟或者重现实际生活场景,使学生融入案例场景,通过讨论交流观点的教学方法,其在保险学课程教学中效果明显。通过组织讨论既可以分析各种各样保险案例,从中总结出一般性的保险学原理,从而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借鉴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夯实相关理论知识。保险学的课程体系决定了不能只采用围绕纯理论展开的单一的教学模式,而应贴近保险实务,着力加强真实性和可操作性,以较为系统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因此,在保险学教学中组织大量的案例讨论课非常必要。

  一、案例教学的特征与优势

  (一)案例教学的特征

  案例教学的特征表现在:第一,真实性。真实性是案例教学的最主要特点,它所引用的事件在内容和情节上一般不是虚构的。第二,对于案例的描述重在呈现事态演变的全过程,包括期间出现的问题、隐含的矛盾以及对立的观点、冲突。第三,案例展示的事件针对性强,每个事件都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它是一种教学材料,是为教学服务,它包含有需要学生掌握的概念、理论或方法。

  (二)案例教学在保险学教学中的优势

  1 有利于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保险学经过长期的发展,其理论结构日益丰富完整,对于本科阶段的非保险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掌握驾驭基本理论。而案例能引导学生尝试运用保险学的基本原理,真正把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在案例分析中,应将注意力集中到案例事件上,以巩固和加深对所学课程理论内容的理解。同时需要教师的正确引导,教师通过观察学生对案例的讲述和评析,强调学生置身于客观社会情境,通过具体的分析,使学生主动、独立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达到深化理论知识的目的。

  2 有助于增进师生互动。案例教学反映了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思想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讲授教学模式中过于单向的信息传递的弊端,使教师、学生的思想通过保险案例呈现的特殊情景交织在一起。一方面,学生通过自己独到的分析,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教师的引导下,强化所学的知识;另一方面,教师通过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展现出的多元化的观点可以及时改进教学,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3 有助于提高学习兴趣。在教学中引入保险代理人引发的保险纠纷、理赔过程中的代位求偿问题相关的案例,由学生扮演代理人、投保人等角色,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接触、分析不同的情景,他们被要求扮演不同的角色,并设身处地从扮演的角色出发参与分析和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由此,学生虽然没有亲自调查和身临其境的体验,但结合自身的学习优势,即原有知识和经验背景,他们会更自觉主动地参与到互动中,通过调动过去的经验积累激发联想、比较、思考,从而更易于理解和把握学习内容,在对不同案例的分析过程中,悟出几条可行性方案,为以后处理类似的情况提供参考。

  二、案例讨论课的实施

  (一)设定案例教学目标

  案例教学的目标为:第一,通过案例分析,逐步培养学生观察和分析保险实务的能力。第二,使学生理解保险基础理论如何运用于实践。第三,为学生学习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理赔等方面,营造与实战极其相近的氛围。第四,增强学生的独立思辨能力,使学生在扮演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应角色时能根据所面对事态的变化而寻求应对的思路。第五,通过分析不同保险业务类型、不同情景保险案例,促使学生掌握较全面的保险学基础理论。

  (二)案例讨论课方案设计

  在教学大纲的框架内,方案设计可根据课程内容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既可以采取课堂分组讨论分析,也可以采取辩论或学生讲解等形式。案例是对应章节中的基本理论而设计的。在选择案例时,首先,要求所选案例的内容必须是以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为目的;其次,选取的`案例必须具有代表性和矛盾冲突点;再次,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选择范围,案例的内容应紧密结合保险活动实践和社会实际,尽量选择反映我国保险领域的案例,同时也应尽可能反映当今最新的保险学理论、技术和方法;最后,内容应新颖,具有生动性和可操作性,采用篇幅应适合授课进程的要求。

  (三)课堂讨论的具体步骤

  1 课前准备阶段。学生提前查阅相关资料,收集理论依据,作好讨论准备是组织成功的案例讨论课的基础,因此,在上讨论课前教师就应将相关任务布置下去,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前期准备的重要性。教师组织和指导好案例分析是案例讨论课的关键环节。首先,教师可根据案例分析中的焦点问题,引导学生了解相关理论,查阅案例相关背景资料,不仅要从理论上理解案例,而且应在具体的情境下加以把握。其次,要求学生组成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共同完成案例讨论课的相关研究课题,这样有利于促使学生集思广益,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团队精神。当然,也应建立必要的评分监督机制,以防止小组内部出现任务分工不均。在小组成员的具体组成上,应按照学号顺序若干人一组,而不能任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偏好来组织。这样才能让所有学生都参与其中,各组讨论辨析水平也不至于相差太大。

  2 课堂讨论阶段。课堂案例讨论的任务主要包括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和措施。学生从自身视角剖析案例,阐述小组看法,不同意见相互辩论,形成热烈的探讨问题的气氛,学生成为案例讨论的主角。期间教师应注意把握案例讨论的方向。在课堂讨论中,教师应将讲台让给学生,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教师的角色是引导学生思考、争辩和决策,引导学生探询案例中各种复杂的情形及其背后隐含的各种因素和发展变化的可能性。根据保险学的教学内容,课堂讨论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辩论法。辩论是一种强烈地针对问题的正面与反面的讨论,它能促使学生更加熟悉该课程的内容。教师应于辩论结束后对正反两个辩论组分别作客观的评估。

  就辩题的内容而言,要使学生双方在辩论赛中辩得起来、辩得下去、辩得公平,应尽可能选择没有定向性的辩题。在保险学中可以展开辩论的话题是非常丰富的。比如保险合同纠纷中,针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可以根据大家所持观点的不同明确地划分出正反两方。双方经过分工后可按照辩论赛的一般程序展开辩论。辩论有助于培养和提高辩证思维能力。辩论是一种“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维过程。保险学案例讨论中更需要系统的辨证思考,只有借助辩证思维,才能对辩题作出全面的深刻的透视,才能准确地把握争议点、切入点和立足点。此外,还有助于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合作学习能力等的增强。

  第二,角色扮演法。角色扮演法是一种以学生发展为本,把创新精神的培养置于最重要地位的学习方式,它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态度、情感和价值观;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探究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合作能力。围绕保险活动的角色主要有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教师可根据案例的实际需要指定角色或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角色扮演。要求学生结合案例的规定情景充分地展开想象把角色扮演好。比如结合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理赔等环节就可以运用角色扮演法进行教学。通过角色扮演使学生明确保险活动的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教师则扮演着编剧的角色,把舞台让给学生尽情地表演,使其成为课堂的主角。在保险产品营销的案例教学中,充当保险人的学生应独立地思考和解决投保人向他提出的问题,灵活运用推销技巧、产品特点,以及必要的心理战术等来推销出自己的产品。扮演投保人的学生也应想方设法地了解清楚保险产品的所有问题,保险合同双方全身心地投入到各自角色之中,真实地体验着保险产品营销的全过程。这种类似游戏般的体验,促进学生能深刻地体会和认知保险学的原理和方法,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可以说是一种寓教于乐的最好方式。教师在其中的角色则是以客观的局外人的立场出现的,主要的作用有根据教学内容设计场景、提供背景资料、点评总结等,可见在角色扮演法中,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和促进者,学生才是真正的主体。

  第三,模拟讲授法。模拟讲授法是学生模仿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较系统地传授知识,启发学生智力的方法。其基本要求包括:科学、自主地组织教学内容;讲究语言艺术;善于设问解疑,启发受众积极地思考;运用多种辅助教学手段,使之与讲授相互补充,避免单纯的讲授。

  3 总结评议阶段。总结评议阶段是保险学案例讨论课的最后阶段。在这个阶段教师要求学生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归纳出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同时教师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帮助学生理清思路,肯定学生的思路和独到的见解,对积极参与讨论的学生给予适当表扬,形成激励效应;并指出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对基本知识和观点作进一步的深化、拓展,在此基础上提出尚需深入思考的问题;最后,教师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案例分析报告,从理论的高度,重新回顾、审视案例的讨论经过和解决方案,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效果。

  总之,案例讨论是保险学教学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加大保险学案例讨论课的比重,通过互动式教学,以各类典型案例为载体,强化学生对保险学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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